《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22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在《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后,紧密结合山东实际制定的,亮点和突破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核心突出。《条例》自始至终贯穿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这个核心。所有的制度设计,所有的管理规范,所有的考核监督,所有的信息公开,所有的制裁措施,无一不围绕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这个核心。
二是职责明确。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十条”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对政府和部门职责予以明确。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三是问题导向。针对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制度。例如规定了相邻地区环评征求意见制度、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有奖举报制度、约谈、暂停审批和挂牌督办制度以及错峰生产制度,也将我省首创的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四是重点细化。分章节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特别提出了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在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方面,重点提出了重污染企业改造搬迁、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和无组织排放管理的规定。在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系列措施。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强化了对道路运输扬尘、大型建设工程扬尘、堆场料场扬尘等防治措施。在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秸秆禁烧、树枝落叶禁烧、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露天烧烤防治的制度措施。对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的恶臭污染防治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五是罚则严厉。利用三条的篇幅规定了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担责的精神;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有关个人的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授权,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未批先建、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等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作了衔接性规定。从法律责任看,《条例》可以称得上我省“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