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沂市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8〕110号)和《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市城镇化工作。
(三)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企业资质的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承担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组织拟订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组织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拟订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以及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七)指导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设施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指导编制全市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全市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及市区各类城建项目的前期论证、工程设计审查、工程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管理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九)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和科技教育工作。负责绿色建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认定、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
(十)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十二)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三)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五)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管后期,负责初步设计工作,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概算方案。
2.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省、市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工程类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3.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市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4.关于食品、餐饮安全监管。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5.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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