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进行周期实施的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二)随机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进行的随机检查。
(三)专项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项目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上报材料等信息进行检查;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省住建厅。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筑工程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省住建厅。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