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意识和管理水平,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施工企业的管理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工程等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平台统一、动态监管”的原则。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临沂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质量与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履行等;
2.劳务分包队伍使用管理情况,企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情况,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体系执行情况;
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拨付、调剂的建筑企业劳保金使用情况;
4.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岗位人员、职业技能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一卡通”推行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遵守招投标有关规定;
2.开工前工程报建、图审、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情况。
(三)工程质量安全及扬尘治理情况,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到位和有效性;
2.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3.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扬尘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四)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完成的工程业绩;
2.生产、办公设施的配置。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考核采取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科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考核等级C级、D级、列入“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重点监管。
第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实时量化,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企业考核评价以一年为一周期。
第八条 每季度动态公布考核结果,第四季度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除第一季度在基础分值上进行加减分外,其他季度在上一季度诚信得分的基础上进行加减分数,按每季度最后一天的诚信考核得分评定。
第九条 企业的考核可以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40分:
(一)发生一次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为索要工程款,教唆、带领50人以上的农民工群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积极配合处理,措施不力,导致出现5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30分: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不积极处理拖欠工人工资,导致2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以及相互串通投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
(四)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冒用、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六)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七)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八)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九)发生深基坑坍塌或塔机、脚手架、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发生一次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一)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二)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且拒不执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
(十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
(一)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的;
(三)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
(五)不执行扬尘防治相关规定,造成严重扬尘污染和不积极进行整改的,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督办的;
(六)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无建设工业产品备案证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七)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设计及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八)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等材料取样检测以及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九)弄虚作假送检试样或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十)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十一)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十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三)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十四)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十五)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十六)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十七)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十八)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十九)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二十)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二十一)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上访处理不及时的;
(二十二)未与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未给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一卡通”的;
(二十三)未按规定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拨付、调剂的建筑企业劳保金用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等五险的;
(二十四)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因施工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或其他自身原因,未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或其他资料,导致工程不能竣工验收或产权不能办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十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
(一)因恶意最低价中标工程等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
(二)施工合同内容与招标投标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积极停工整改的;
(四)中标项目负责人与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不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
(五)施工现场未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相应的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照规定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
(六)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八)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蓬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每存在一项达不到标准的;
(九)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擅离职守,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地基与基础、主体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未经责任主体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十一)违反强制性标准,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十三)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四)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十五)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和质量、安全投诉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十六)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未给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一卡通”的比例超过50%的;
(十七)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面积占比低于30%的;
(十八)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5分:
(一)因自身原因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的;
(二)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
(三)在建筑节能方面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或未按规定对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检测的;
(四)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安全报监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施工现场的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六)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七)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八)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正规劳动合同、无社保关系、未给务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一卡通”的比例超过30%,未超过50%(含50%)的;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技能岗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未达到标准的;
(十)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3分:
(一)签订压级压价等明显有失公平原则的合同或擅自改变付款方式的;
(二)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五)见证取样送检不符合规定或对检测不合格的试块、试件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
(六)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正规劳动合同、无社保关系、未给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一卡通”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0%(含30%)的;
(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开办农民工业余学校的;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摄像监控系统的;
(九)经部门间联合执法检查认定出现明显瞒报或滥报数据的;
(十)未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擅自更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岗位人员比例达到30%以上的;
(十一)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的。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考核时每次减2分: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推行考勤制度的或项目负责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请假,擅自离岗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立农民工维权牌、公示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
(三)施工现场未实行安全生产从零工作法的;
(四)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功能性试验的;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作业的;
(七)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人员、给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一卡通”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淋浴室或已设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十)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的。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
(一)施工工程因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40分、30分、20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获得国家、省、市建设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0分、5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50分,自加分起有效期一年;
(二)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奖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认的其他国家级奖项的加30分,获得省级质量奖项、省级安全文明工地、优质结构奖项、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认的其他省级奖项的加20分,获得市级质量奖项、市级安全文明工地、优质结构奖项、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以及市住建局承认的其他市级奖项的加15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0分,自加分起有效期一年;
(三)因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
(四)在本市施工工程因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会议观摩、推广的(以观摩、推广的通知或通报为准),每项分别加30分、20分、15分;企业经营管理特色突出,在全市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加8分(以会议通知或通报为准);
(五) 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加30分、15分、10分;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获得国家级建设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20分、10分、5分;获得省级建设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获得市级建设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10分、5分、2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获国家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2分、8分;获省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市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6分、3分、1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加分长期有效;
(六)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参加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评价的分别加30分、20分、15分;
(七)建筑施工企业在临沂市组织应对临沂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临沂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山东省、临沂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八)对在本市施工过程中获得国家级优秀QC成果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省级优秀QC成果的企业加5分;获得市级优秀QC成果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加2分、1分、0.5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有效期一年;
(九)在本市施工过程中建筑扬尘治理达标的每个建筑工地加6分,自加分起有效期一年;
(十)对获得临沂市住房建设品质“示范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给予加15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有效期一年;
(十一)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工法和科技创新成果的企业分别给予加25分、7分;
(十二)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面积占比50%以上、符合形象和品位相关要求的每个工地加10分,占比达到100%、符合形象和品位相关要求的每个工地加20分;
(十三)企业一年内完成工程造价达到1000万元以上,虽未获得奖项进行加分,但遵纪守法、规范施工未被扣分的,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得分中加15分。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获得荣誉证书的按80%分值计算,未获得荣誉证书但能提交相关证明的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企业考核实行动态计分,考核结果依法与检查频次、信用评价、招投标、评先树优、建筑企业劳保金拨付、安全生产评价等联动。
年度考核得分和等级作为下一年度第一季度结果运用的依据,其他季度考核得分和等级作为下一季度结果运用的依据。
第十九条 企业考核累计得分100分及100分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级,将建立绿色通道,减少检查频次,在评先树优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考虑;年度考核得分,按照超过100分部分的30%计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条 企业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不得参加各项先进评选,列入企业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提高检查频次。
80-100分(含80分、不含100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约谈。
60-80分(含60分、不含80分)的,考核等级为C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并向建设单位通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专项强化培训、考试;属市外企业的,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资质审批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60分以下的,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除按照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属本地企业的,重新审查其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企业拥有多个资质的,按不同的资质类别分别参加管理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施工企业实施考核减分时,应签发《临沂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对减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临沂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减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减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施工企业可向市住建局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诚信考核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报。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诚信考核不良行为由市住建局信息中心直接入库,上报的良好行为信息需经市住建局相应科室(单位)审核确认后入库。
第二十五条 原《临沂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到期后的加分奖项可按要求进行加分,减分项按本办法施行后进行减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30日起起施行,市住建局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