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建发〔2021〕25号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隔震减震
技术应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建设局、临沂经济开发园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隔震减震工程抗震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各方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建质〔2014〕25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山东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建筑工程减隔震技术的通知》(鲁建设函〔2019〕27号)和GB/T51408-2021《建筑隔震设计标准》等文件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程隔震减震技术应用情况,现就加强临沂市建筑工程应用隔震减震技术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隔震减震技术应用范围
(一)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混凝土结构+隔震”、“钢结构+隔震或减震”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已经建成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三)鼓励上述规定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二、隔震减震生产企业管理
(一)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隔震减震装置生产条件、检验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安装、更换指导等售后服务的能力。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对隔震减震装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经鉴定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装置毁损,生产企业不承担质量责任)。
(二)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的隔震减震装置进行型式检验,取得合格检测报告。
(三)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唯一编码制度和产品检验合格印鉴制度,采集、存储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检测等信息,确保隔震减震装置质量信息可追溯。隔震减震装置质量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隔震减震装置生产、检验、应用状况等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四)生产企业应当做好隔震减震装置的安装指导工作,参加隔震减震工程子分部验收,配合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编制隔震减震工程使用说明书。
(五)隔震减震装置进场时,生产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供如下资料:
1.生产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2.主要原材料及产品性能检测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3.经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符合国家和临沂市相关技术标准的出厂检测报告、产品质量保证承诺、产品说明书;
4.产品性能指标及设计参数。
三、勘察设计管理
(一)承担隔震减震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工程项目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并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1.重大建设工程;
2.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3.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
(三)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项目,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首页结构类型的填项中注明“采用隔震减震技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必须编制隔震减震设计专篇。
(四)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
承担隔震减震工程设计的单位应认真比选、优化设计方案,确保结构体系合理、经济,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五)隔震减震工程设计时,应对建筑保温、台阶和坡道部位进行隔震处理;应细化管道设备和电气管线等隔震柔性连接措施;应提供进行隔震减震装置检查、更换的可靠途径。
(六)隔震减震建筑工程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进行专项隔震减震施工技术交底。
四、施工图审查管理
(一)承担隔震减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具备建筑工程审查能力的一类建筑工程审查资质。设计文件审查应重点对结构体系、隔震减震设计专篇、计算书和隔震减震产品技术参数等进行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对应当采用而不采用隔震减震技术、不符合隔震减震技术设计规范的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五、施工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认真落实设计图纸和生产企业交底中的相关措施,建立检查验收和相关资料档案制度。施工前应编制隔震减震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
(二)隔震减震装置进入工地现场后,用于建设工程前,应进行进场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三)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四)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生产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隔震减震装置和配套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审核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测量产品尺寸及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测报告、第三方见证检验检测报告。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程序,监理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建档。
(五)监理单位应针对隔震减震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项监理方案,在隔震减震装置施工安装阶段必须落实旁站监理,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隔震减震装置进行进场检验,进场检验的要求按照国家、行业以及临沂市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六、检测要求
(一)临沂市辖区内使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筑,其隔震减震装置进入施工现场后,用于建设工程前,应进行进场见证检验检测。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监督下进行取样,按规定检测数量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安装。
(二)出具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有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为独立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具有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资质认定证书(CMA)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有效设备校准证书,且应在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临沂市检测监管云平台”进行注册登记。
(三)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地最新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四)进场检测的数量除满足国家、行业和本地最新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隔震支座压缩性能、剪切性能见证检验抽样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50%,若有不合格试件,则应100%检测。对于特别重要的建筑,抽检数量应为总数的100%。一般情况下,每项工程抽样总数不少于20件,每种规格的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4件;
2.隔震支座水平极限变形能力见证检验抽样数量: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产品,取总数量的2%且不少于3个进行支座压缩性能和剪切性能试验,其中检查总数量的每3个支座中,取一个进行水平极限剪切性能试验。见证检验应先进行竖向压缩性能和剪切性能检测,合格后随即进行水平极限性能检测,即设计压应力下水平极限剪应变不小于450%的检测,被检测产品检测后不得再应用于工程项目;
3.消能阻尼器的见证检验应从项目产品中随机抽取。
黏滞阻尼器产品抽样检验数量:同一工程同一类型同一规格数量,标准设防类取20%,重点设防类取50%,特殊设防类取100%,但不应少于2个。检测合格后,消能器若无任何损伤、力学性能扔满足正产使用要求时,可用于主体结构。
黏弹性阻尼器、摩擦阻尼器、金属阻尼器和复合型阻尼器、屈曲约束耗能支撑产品抽样检验数量:同一工程同一类型同一规格数量的3%,当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阻尼器产品数量较少时,可以在同一类型阳尼器中抽检总数量的3%,但不应少于2个。检测后的阻尼器不得应用于主体结构。
以上抽样不少于1件完成疲劳性能检验,检测后的阻尼器不得应用于主体结构;
4. 建筑抗震支吊架见证检验检查数量:以每100套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数应为5套,样品数量小于100套时也应抽取3套,样品数少于10套时应全数检验。
(五)检测机构对已检测合格的试样应做出明显标识,对检测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进行永久标注,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应妥善保存隔震减震装置检验过程数据、影像以及结果分析报告等资料,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六)隔震减震装置进场质量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为有利益关系的生产企业出具隔震减震装置第三方检测报告。
(七)隔震减震工程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由施工单位归档。
七、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对隔震减震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隔震支座、消能减震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和质量检测报告,检查隔震减震装置以及预留隔震沟(缝)和柔性连接等构造措施、抗震支吊架的安装和施工情况。
(一)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隔震减震工程的巡查力度。
1. 应对隔震减震工程进行不定期抽查,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2. 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
3. 督促各方主体依法履行质量责任,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4. 对发现不合格隔震减震产品的工程应100%进行检测。
(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生产不合格隔震减震产品的厂家进行公示,对生产厂家提供不合格产品、检测机构提供虚假报告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项目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不合格的隔震减震产品每半年通报一次,被通报的次数为2次及以上的企业不允许进入临沂市场。
(三)建立建设工程隔震减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隔震减震新技术推广目录,加强对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八、工程验收
(一)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二)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应当作为结构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单独验收,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逐级进行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
(三)专项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等单位对隔震减震装置现场的实际状况进行检测,对保证隔震减震装置正常运行的配套设施设备、构造措施等进行检查。检测、检查结果应符合国家和临沂市有关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并形成专项检测、检查验收报告。所有验收工作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
(五)建设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交有关隔震减震专项工程资料和使用说明,并在工程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识标牌,标明该工程抗震设防烈度、隔震减震装置类别、隔震减震构造及其使用维护等信息。
(六)抗震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建设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九、交付使用和维护要求
(一)隔震减震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显著位置镶刻标牌,公示该工程抗震设防烈度、隔震减震装置类别、隔震减震构造及使用维护等信息,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隔震减震专项工程资料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等具体情况和使用维护要求记入使用说明书,并将使用说明书交付使用人或者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隔震减震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和主体结构进行安全监测,保证建筑隔震减震功能的正常发挥和结构抗震安全。抗震设防烈度为7、8、9度时,高度分别超过160m、120m、80m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按规定设置建筑结构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建筑设计应留有观测仪器和线路的位置;鼓励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地区的建设单位对高度超过80m的高层建筑工程和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筑工程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五)地震、火灾、水淹、风灾等灾害发生后,隔震减震工程业主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对隔震减震装置进行仔细检查。如发现变形、损坏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联系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更换。
(六)隔震减震装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生产企业质量终身负责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应予以免费维修或者更换,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过质保期的可按约定收取费用并予以维护或更换;隔震减震工程需要进行维修、改造的,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偿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服务。
十、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本通知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