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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8332361/zfw/2025-0000463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12-15  发布日期  2023-12-1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主题词 
 文  号  临建发〔2023〕3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 临沂市税务局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印发《临沂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 临沂市税务局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印发《临沂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3-12-15   作者: 点击数:  

临建发〔2023〕38号


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房票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市住建局等8部门研究制定了《临沂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补偿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报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

临沂市税务局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补偿指导意见


为完善我市房票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在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推进以市场化为主的征收补偿安置模式,建立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制度,加快征收安置进度,缩短安置周期,提升居住品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安置方式

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基础上增加房票安置方式,由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和奖励补贴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从纳入房票安置的房源中自主选择购买商品住宅用于安置。

三、适用范围

房票可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在所属县区辖区范围内所有纳入房票安置房源的商品住宅中自行选择,不能跨辖区选择。

四、优惠政策

各县区(开发区)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核算奖励补贴标准,在征收补偿的基础上,通过企业让利、政府补贴与被征收人适当承担相结合,确保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购买到区位相近、面积相当的新建商品住宅。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住宅,按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中“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五、房源筹集

(一)筹集方式。用于房票安置的房源,由县区住建部门组织房地产企业,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公开进行征集。征收安置片区组织实施机构通过协商、谈判、竞价等方式签约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标准条件。安置房源应当配套齐全,质量可靠,物业服务优良。优先选择现房或已单体竣工的商品住宅。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提供房源的楼盘位置、商品住宅价格、购房优惠幅度、交付标准和交付日期等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售楼现场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对于在开发建设、项目销售、物业服务等阶段群众投诉较多、评价较低的开发项目不得纳入房票安置房源。

(三)责任义务。征收安置片区组织实施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被征收人做好安置房交付、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六、资金来源

房票安置所需资金由各县区(开发区)统筹安排,市级主导片区所需资金由片区推进机构负责落实。各县区(开发区)要立足实际,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用好城市更新贷款、房票安置房抵押贷款等融资支持。

七、房票使用

(一)房票内容。房票记载征收地块项目、征收协议编号、出具日期、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包括货币补偿和奖励补贴)、使用期限等内容。

(二)使用主体。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由被征收人持有,可用于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质押、套现。(被征收人之外其他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不享受本意见第四条“优惠政策”中的税收减免)

(三)使用期限。房票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到期未使用的房票奖励补贴部分作废,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四)房票核发。房票式样由县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制定,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核发房票。

(五)房票结算。企业持房票与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结算,可采取分期结算的方式,具体结算细则由县区自行确定。

八、监督管理

(一)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承诺公示的优惠幅度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由住建部门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工作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各县区(开发区)及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存在弄虚作假、套取房票安置补偿资金等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九、组织领导

成立市级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各县区(开发区)成立工作专班,坚持试点先行、由点及面,抓好推进落实,确保2023年年底前启动试点工作,2024年全面推开。

各县区(开发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上一条: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租赁型人才公寓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临沂市市政供热管道应用技术导则(试行)》《临沂市市政排水管道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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