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行为,强化各部门职责,加强交付管理,近日,我市印发《临沂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适用于本市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根据建设工程规划,开发建设的项目。
《办法》要求,开发企业对其投资建设的住宅项目交付负主体责任,应当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按照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的要求,分别推进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建设和交付。
配套基础设施是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是指:道路、绿化、路灯、排水、环卫等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养老、医疗、体育、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为强化各部门职责,《办法》还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住建部门对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中的供水、供气、供暖交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督促供水、供气、供暖专业经营设施的专项验收或移交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对开发项目按照建设条件配套的道路、绿化、路灯、排水、环卫等公用设施进行监督,督促开发企业配套交付。
供电公司(中心)对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中供电的技术要求、建设标准、质量管控、完成时限、验收移交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并督促供电基础设施的专项验收或移交。
市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开发区)开发项目相应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交付管理工作。各县区(开发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规划建设条件,负责辖区内开发项目相应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交付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时,应当满足买受人正常使用需求,并达到以下条件:(一)已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二)相应基础配套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有关要求办理专项验收或移交;(三)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上述条件,开发企业应在《山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交付日期前,在交付场所进行公示。
买受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接收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接收。
开发企业逾期交房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延期交付原因、整改措施及拟交房时间,并在销售场所等处进行公告,并按《山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给予买受人赔偿。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临沂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