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和《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相关要求,经研究,对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进行调整,印发了《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通知》(临建发〔2024〕12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1.调整后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执行标准是多少?
根据新的工程建设成本测算,调整后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执行标准为:6层及以下为2600元/平方米,7层至11层为2700元/平方米,12层至17层为2800元/平方米,18层及以上为2900元/平方米。
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节点有什么变化?
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由之前的5个拨付节点调整为7个拨付节点,分别为:
(1)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留存70%;
(2)主体结构封顶,留存45%;
(3)二次结构完成,留存35%;
(4)完成外墙外保温及门窗安装,留存25%;
(5)单体验收合格,留存20%;
(6)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留存15%;
(7)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相应配套基础设施验收或移交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
3.《通知》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自2024年5月9日起(含5月9日),在中心城区新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按新的监管标准执行,2024年5月9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县可参照该方案制定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报市住建局备案后执行。
政策文件: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