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和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临建发〔2024〕14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1.如何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管理?
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承销机构不得使用监管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收取预售资金。二是监管银行收到预购人交存和贷款银行转入的房款后,应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将信息传至主管部门。
2.如何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
一是监管额度以内的监管资金要严格按照拨付节点和留存比例要求进行拨付。二是经县区住建部门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监管额度内资金,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单笔或多笔直接拨付至项目对应的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施工安装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提供付款证明,县区住建部门负责监督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3.监管银行及账户如何管理?
一是监管银行结算系统应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对接,满足预售监管资金的交存、支付管理要求。监管账户的收支款信息应准确及时推送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监管资金跨行转账功能。二是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监管银行名录内自主选择一家监管银行办理新开户业务,或者选择同一项目内已经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作为监管账户。三是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要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添加相应抑制代码。
4.如何加强公示和监督管理?
一是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二是县区住建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缴存、使用、账户管理和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监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主管部门进行对账。
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