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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8332361/zfw/2025-0000238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开日期  2025-06-06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5-06-06   作者: 点击数:  

目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联合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工作,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一、起草背景

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在归集、使用和管理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使用不透明。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在使用公共收益前后未向业主公示,致使业主对本小区公共收益缺少了解;二是公示内容不全面。目前公共收益公示由公共收益管理主体自行填报、公示,存在未纳入实际监管的现象;三是财务管理不规范。部分业委会自行管理公共收益的小区,缺少专业的财务人员,在账目管理方面有“流水账、不规范”的现象,不利于公共收益的管理;四是国家纳入专项整治。今年住建部在全国住建系统开展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专项整治,已纳入中纪委全国集中推进的群众身边具体实事之一,为此有必要对公共收益的管理进行规范。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物业管理条例》

(三)《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

(四)《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五)《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六)《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七)《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

(八)《临沂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5章38条,聚焦“透明化、规范化、可监管”,通过五方面核心设计,破解公共收益管理难题,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收益边界与管理主体,解决 “钱从哪来、谁来管”

一是清晰界定收益范围。公共收益的核心是“业主共有部分产出”,《细则》明确其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具体涵盖三类常见场景:一是停车收益,即利用非规划类车位、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收入,这是多数小区公共收益的主要来源;二是经营收益,包括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临时展销等商业活动,或设置快递柜、售货机等服务设施产生的费用;三是广告收益,指利用电梯间、小区出入口围挡等业主共有场地、设施设置广告获取的收入。

二是分级确定管理主体。为避免管理主体缺位,《细则》按小区组织完善程度分类明确责任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为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委托物业服务人具体负责操作;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管理职责,同样可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同时,针对业主委员会履职不到位的情况,《细则》特别规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职责,形成“兜底保障”机制,确保公共收益管理不脱节。

(二)搭建数字化监督体系,实现“全民可查”

一是打造多功能管理平台。《细则》的突出创新在于借助数字化手段打破信息壁垒,专门开发“临沂市公共收益管理数字化平台”。该平台集成收支科目管理、核算、公示等核心功能,实现业主端、企业端、银行端、政府端“四端联动”,确保各方信息实时互通。其中,业主可通过“沂蒙红领通”微信小程序,随时在线查询所在小区的公共收益合同、收支流水、账户余额及支用凭证等关键信息,相当于为每位业主配备了“电子查账工具”,切实保障业主知情权。

二是落实双重公示的要求。除数字化平台实时公示外,《细则》还强化传统公示义务,要求管理主体每季度开展“线上+线下”双重公示:线上在公共收益管理平台更新收支情况,线下在小区显著位置(如公告栏)张贴公示内容。这种双重公示模式,既覆盖不同年龄段业主的信息获取习惯,也让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接受全方位监督,减少“暗箱操作”空间。

(三)规范全流程管理,筑牢“制度防线”

一是区分阶段明确合同规则。针对前期物业与业主大会成立后两个关键阶段,《细则》制定差异化合同管理规则:前期物业期间,由物业服务人签订公共收益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且需在签订后1个月内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物业服务人可提取不超过收益资金20%的管理费,其余收益需实时转入公共收益专用账户。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合同签订需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由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任期,同样需在1个月内完成备案,确保决策符合业主意愿。

二是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为杜绝资金混同、侵占风险,《细则》明确两项核心财务要求:一是专户存储,必须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依法单独开立公共收益账户,严禁以个人或非公共收益管理主体的其他组织名义开户;二是规范核算,管理主体需按规定设置会计账户,指定专人负责制作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可追溯。

(四)强化审计与追责,压实“监管责任”

一是建立分级审计机制。《细则》根据收益规模和场景,构建“定期审计+抽查审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定期审计方面,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委员会任届期满应当开展审计;年度收益10万元以上的小区,每年需审计一次;10万元以下的小区,经公示无异议可免于审计。抽查审计方面,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每年抽查辖区内不低于10%的住宅小区,确保监管无死角。同时,明确审计异议解决路径,管理主体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报告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二是明确移交要求与法律责任。为防范交接环节资金流失,《细则》规定: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需将公共收益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上一届业主委员会需在15个自然日内将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侵占公共收益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刚性约束震慑违法行为。

(五)附则衔接特殊场景

《细则》附则部分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明确非住宅物业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同时,针对《细则》施行前已开立公共收益账户的情况,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按新规完善账户开户资料或办理变更手续,确保政策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管理空白。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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