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类型:A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建政协字〔2021〕第15号
对市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第145号
提 案 的 答 复
尊敬的周秀光委员:
您好!《关于规范小区广告收益分配 保障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感谢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梯轿厢广告收入、小区公共场地停车费、快递柜场地租金等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带来的收益与日俱增,但对于部分业主来说,自己小区里的这些收益有多少、用到哪里了等问题可能并不清楚。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在小区公共场所、公告设施上经营广告,应当经过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广告。小区经营广告所得,也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监督,要求物业公司披露相关账目,具体如何使用应当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根据您提的建议,结合我局职能,我们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细化地方法规,明确小区公共收益归属。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物业和业主的理解见仁见智。在物业公司看来,小区公共收益首先应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有剩余部分再考虑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而业主理解是公共收益不一定要用在补充维修资金上,业主大会也可以决定怎么用。今年,市人大已将《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列为立法调研计划,下一步以立法为契机,我们将对“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可以不留结余,“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是不是可有可无等一系列问题给出清晰明确的答案。5月份,我们已经整理好物业领取法规制度汇编,准备提交市人大立法委员会,供有关立法专家参考。同时我们还开展了物业领域集中整治活动,将公共收益不公开的问题列入专项整治范围。
二是鼓励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小区公共收益金管理细则,为公共收益金如何使用提供制度支撑。
三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业主的维权意识。从当前我市物业管理发展实际状况来看,物业管理行业存在法规条例宣传不够深入问题。我们已经制定了物业管理方面“文件汇编”、物业管理“百问百答”手册,今后我们将通过手机APP等方式加大对物业方面知识的宣传。通过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广大业主的积极性,主动投入到对物业服务企业广告等公共收益收支的监督上来,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公开、不敢不公开”的良好局面。
四是督促各县区住建部门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2019年11月28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启用了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我们将督促各县区加快推进把物业服务企业纳入平台监管,严格信用积分的管理,强化信用结果的运用,积极扶持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淘汰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实现物业服务企业优胜劣汰的良好竞争格局。
相信经过我们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小区广告收益分配乱象等问题一定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为大美新临沂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恳请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058778。
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