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5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修改决定
7月24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一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5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发布。本次地方性法规修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法规清理要求的重要举措,按照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公平竞争等各项工作要求,对法规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主要修改内容:
1.《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按照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要求,删除了主管部门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制度内容;调整了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提出意见的制度。
2.《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国家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依据上位法规定,规范了初步设计审查对象;按照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下放审批层级要求,调整了省级审查制度;回归初步设计审查专业审查定位,删除了要求申请人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的内容。
4.《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要求,删除了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制度内容。
5.《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删除了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经营许可制度内容;依据上位法对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