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住建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四部门联合转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鲁建房字〔2022〕1号)如下:
一、调整重点和《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节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及比例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节点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调整为5个拨付节点。
(一)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监管额度的60%;
(二)主体结构封顶,留存比例为35%;
(三)完成外墙外保温及门窗安装,留存比例为25%;
(四)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留存比例为15%;
(五)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相应配套基础设施验收或移交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
二、有关要求
(一)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施工进度款和建筑材料、设备等相关支出。在提取重点监管资金时,开发企业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相应的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相应的施工进度款按合同拨付证明;解除监管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即将解除监管的信息告知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严厉打击逃避资金监管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收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住建部门将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项目后续工程预售许可发放,暂停其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和网签备案工作。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该企业所有项目预售许可发放,暂停其所有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和网签备案工作,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严惩以虚假方式套取资金行为。开发企业以及施工单位、监理机构等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预售资金等行为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记入诚信档案。
本通知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