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行业市场秩序,现将2023年第三批住建领域典型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一、临沂市罗庄区某建设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车位
临沂市罗庄区某建设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车位,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之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单位作出罚款1858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临沂市罗庄区某开发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商品房
临沂市罗庄区某开发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商品房,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单位作出罚款19983元的行政处罚。
三、临沂市兰山区某开发项目建设单位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临沂市兰山区某开发项目,建设单位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单位作出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临沂市罗庄区某开发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商品房
临沂市罗庄区某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商品房,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单位作出罚款108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临沂市河东区某建设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
临沂市河东区某建设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商品房,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单位作出罚款3238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