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临沂沂河新区筹建办规划建设组,临沂临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建设单位、有关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落实建设、施工总承包、施工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诺制度内容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市政工程的建设和施工总承包、施工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前,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递交《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见附件1)、《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见附件2)、《施工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见附件3),同时,在施工现场,由建设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联合公开《农民工维权工作组成员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见附件4),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民工工资投诉问题及时受理,快速解决,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实行建设、施工总承包和施工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承诺制度
(一)建设、施工总承包和施工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分别签署《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施工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明确其农民工管理措施、欠薪事件处置机制、违约责任、劳务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劳资员及联系方式等。
(二)建设、施工总承包和施工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分别保管《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施工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建设、施工总承包、施工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分别留存,一份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
三、实行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承诺制度
(一)承诺内容
1.建设单位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各在建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项目范围为单位,成立“在建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在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劳务管理员、监理企业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以及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在建项目农民工维权工作。
2.在施工现场,建设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在建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公开《农民工维权工作组成员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向农民工做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明确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管理措施、欠薪事件处置机制、违约责任、各有关责任主体劳务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劳资员及联系方式等。
(二)任务分工
1.组长要督促本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和其他工程款,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立在建项目资金划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审核调度制度。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开在建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成员单位公开承诺书,标明维权工作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清欠机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等信息。
2.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工程的农民工维权工作负全责,要委派专人负责农民工维权工作。
3.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承建工程的农民工维权工作负总责,项目经理是项目维权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农民工维权投诉受理台账,委派专人负责,制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各类突发事件。
4.监理企业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应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按合同约定和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隐患排查制度。
5.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分别保管《农民工维权工作组成员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承诺书》一式四份,建设、施工总承包、施工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留存。
四、递交时间
(一)在建工程项目《承诺书》递交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0止,所有建设、施工总承包、施工分包(专业承包)单位要以在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递交《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施工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农民工维权工作组成员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以上统称《承诺书》。
(二)新开工项目《承诺书》递交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建设、施工总承包、施工分包(专业承包)单位要以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递交《承诺书》。
五、有关要求
(一)市、县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责任,各负其责,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承诺制度落实,做好《承诺书》签订、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签订《承诺书》。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市、县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双承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核查。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总承包、施工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及临沂市农民工清欠工作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严格按照《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五)凡未认真履行双承诺制度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施工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将对企业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因发生拖欠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将采取公开曝光、纳入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扣减建筑市场诚信考核分、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及移交执法部门处罚等措施处理。对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单位,依法依规限制其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承诺书》范本可以直接登录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进行下载。
附件:1.《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2.《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3.《施工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4.农民工维权工作组成员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9日
附件1
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本单位 (单位公章)在此郑重承诺:在 工程建设过程中将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应责任。
1.依法组织发包,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在组织发包时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3.在具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后,开工建设工程建设项目。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4.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按时足额的拨付人工费用,周期不超过1个月。
5.将工程项目土建、装饰、门窗、外保温等各类专项工程纳入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进行管理。
6.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时,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7.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时,不影响工程款中人工费用的按时拨付。
8.因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承诺人负责清偿。
9.因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承诺人负责清偿。
10.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时,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11.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的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本单位 (单位公章)在此郑重承诺:在 工程建设过程中将认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职责,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应责任。
1.在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承揽工程后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2.组织施工时遵守建筑市场秩序,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工程承包、分包活动。
3.依法与建设单位、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对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4.将承包的工程项目纳入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进行管理。
5.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
妥善保存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有关资料,用于备查。
6.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不允许未订立劳动合同或未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7.与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时,不影响工程款中人工费用的按时拨付。
8.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对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进行审核。
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妥善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9.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10.代发工程建设领域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保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由农民工本人持有,不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11.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12.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13.对于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诺人负责先行清偿后再依法进行追偿。
14.因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承诺人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承诺人负责清偿。
15.因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或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承诺人负责先行清偿后再依法进行追偿。
16.工地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保证积极配合;如不积极配合,依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使用工资保证金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17.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的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附件3
施工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
支付承诺书
本单位 (单位公章)在此郑重承诺: 工程建设过程中将认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职责,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应责任。
1.在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承揽工程后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2.在组织施工中遵守建筑市场秩序,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工程分包活动。
3.依法与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对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4.将承揽的工程项目纳入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进行管理。
5.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不允许未订立劳动合同或未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对所招用农民工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
6.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程建设领域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并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妥善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7.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8.保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由农民工本人持有,不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9.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的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附件4
农民工维权工作组成员单位防范处置拖欠
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
工程项目部全体务工人员:
该工程由 公司(单位)实施建设,承建单位是 。对该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清欠管理工作,我们共同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1.成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在建项目农民工维权工作。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工程的农民工维权工作负全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承建工程的农民工维权工作负总责。
2.维权工作组成员单位共同承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严格执行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程监控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每位农民工手中。
3.投诉程序:您如发现维权工作组成员单位有违诺问题,请首先向使用您的用人单位反映,由用人单位组织人员调查处理,一般2天内予以答复。如您对用人单位调查处理不满意,可向维权工作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现场项目部)或业主单位反映,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现场项目部)或业主单位组织人员调查处理,一般3天内给予答复。如您对总承包企业(现场项目部)或业主单位处理仍不满意,您再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4.对发生疑难纠纷案件,在施工现场经相关用人单位协调未果情况下,由维权工作组组长负责召集总承包单位等成员单位共同协调处置,确保小事不出工地,大事不出公司。
农民工维权工作组成员单位特此承诺!
建设单位负责人 施工总承包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公司公章)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专业施工企业负责人 劳务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公司公章)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