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局、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打击空壳劳务公司,规避资质买卖行为,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或有效期届满后,需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进行申报。
二、施工劳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信息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地市)(简单变更)”申请材料,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三、施工劳务企业地址变更需核查内容:施工劳务企业需对自有的至少10名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培训记录与考核评价信息管理。自获取施工劳务资质后,承揽过不少于一项劳务分包作业,并能提供相应的工程建设劳务合同。能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纳入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或书面用工协议、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制度;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失信违法施工劳务企业,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
四、通过备案、变更等方式办理的施工劳务的企业,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准后应及时将企业信息推送至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动态核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劳务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于核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劳务企业,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依法撤回资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