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要求,推进重点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年度计划>的通知》(鲁建发〔2020〕1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临建发〔2020〕4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市县区密切配合机制。各县区认真贯彻执行市住建局关于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政策措施,形成上下一盘棋,密切配合的推进机制。要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推进机制,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土地出让、用地规划、建设条件、多图联审等环节的把关机制,推进住建系统,施工图审查、安全质量监管、施工许可、市场监管、开发管理等部门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形成闭环监管,有效推进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二、狠抓工作落实,推动项目落地
1、紧盯发展目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年度计划>的通知》要求,我市绿色建筑7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中心城区和各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分别达到25%、15%任务分解目标。
2、发展要求:以贯彻《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323号省长令)为抓手,落实各级关于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作部署,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等明确发展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比例等要求;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临建发〔2019〕31号)规定,将任务目标落实到项目上。
3、推动项目落地:
(1)绿色建筑: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2)装配式建筑: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推动装配式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狠抓示范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必须使用装配式建筑;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公共建筑项目全部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中心城区、各县商品房住宅开发建设项目,分别按照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不少于25%、15%落实。
三、严格落实发展绿色建筑各方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中发展绿色建筑各方主体责任。一是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以及采取的绿色技术措施等内容。二是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审查,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明确项目符合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三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四是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竣工验收不得通过。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四、切实加强装配式建设项目监管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工作,压实责任,强力推进装配式建筑的技术应用。
一是加强施工图审查监管。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强化施工图设计与审查管理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临建办发〔2018〕85号),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安排或协调政务服务窗口严格把关,把住政策性审查关口,凡未按照要求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一律不予通过政策性审查。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技术性审查环节要对建设工程项目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严格把关(按照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7/5127-2018)有关规定执行),审查装配率计算、凡未达到我市年度发展要求的,必须通知项目单位进行整改。二是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贯彻执行《临沂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导则(试行)》、《临沂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质量管理导则(试行)》2个导则。严格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过程质量管控,加强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节点连接、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工序质量安全管控,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终评估制度。
五、强化调度和督导检查
一是落实统计报表制度。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调度统计工作,及时将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按照省、市要求进行调度统计,并确保数据真实、完整、有效。二是加强督导考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加强对各县区发展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的督查指导和调度通报,对年度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新型城镇化考核及节能目标考核责任考核体系。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宣传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规定、技术,鼓励绿色建筑技术推广,为推动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融合发展,形成良好舆论氛围。结合当地实际,扎实开展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宣传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及时报送辖区内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动态信息,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各县区应于每月3日前将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发送到邮箱:lyszfhcxjsjjnb@ly.shandong.cn;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发送到邮箱:sjw8307168@163.com。
联系人:曹媛媛 、王新勇
联系电话: 0539-8112655、0539-8307168、
附件1:2020年临沂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2:临沂市绿色建筑发展调度表
附件3: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月统计表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7日
附件1:
2020年临沂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目标
任务分解表
县区 |
绿色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新开工装配式民用建筑占新开工民用建筑比例(%) |
中心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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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直 |
130 |
- |
兰山区 |
50 |
- |
罗庄区 |
50 |
- |
河东区 |
50 |
- |
郯城县 |
20 |
15% |
兰陵县 |
50 |
15% |
沂水县 |
70 |
15% |
沂南县 |
40 |
15% |
平邑县 |
40 |
15% |
费县 |
40 |
15% |
蒙阴县 |
30 |
15% |
莒南县 |
40 |
15% |
临沭县 |
90 |
15% |
合计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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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临沂市绿色建筑发展调度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县区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
建筑类型 |
星级标准 |
是否政府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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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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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项目名称应统计到楼栋号。
2、所有经过评审获得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或通过施工图审查确定的绿色建筑项目均纳入统计范畴。
3、本表为月报表,每月3日前报送上一个月竣工的绿色建筑数据,3月3日前报送1-3月份数据。
附件3:
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月统计表
(2020年 月- 月)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装配式建筑面积 |
土地使用合同约定面积 |
新开工面积 |
施工面积 |
竣工面积 |
混凝土 |
钢结构 |
木结构 |
混凝土 |
钢结构 |
木结构 |
混凝土 |
钢结构 |
木结构 |
混凝土 |
钢结构 |
木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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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统计数据为截止报送月份的年度累计数据。
2.仅统计民用建筑,面积以“万平方米”计。
3.土地合同约定面积指新出让、划拨的土地中,约定使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建筑面积。
4.新开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不能分割计算。复核时以办理施工许可证登记数据为准。
5.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施过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房屋面积、上期施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
6.房屋建筑竣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完工,达到了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的房屋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