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是广大业主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普及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了《物业相关知识问答》,引导社会各界关注物业管理,解答业主疑难,以规范物业行业管理,营造积极和谐的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氛围。临沂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设“《物业相关知识问答》专栏”普及物业管理方面的知识等,让更多老百姓了解物业公司和业主的权力及义务,不断提升临沂市的物业管理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
1.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2.、什么是业主?
答: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3.什么是业主大会?
答: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4.什么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由全体业主共同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5.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另外,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