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按照《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2.问:维修费用如何列支和分摊?
答:按照《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涉及全体业主的维修项目和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维修项目,从公共账户列支,公共账户资金不足的,由全体业主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部分业主的维修项目,从房屋账户列支,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问:哪些费用不能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答:按照《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4.问: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程序是什么?
答:按照《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程序,由物业服务企业接到业主报修或者发现问题后,进行现场核实,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组织实施。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5.问:什么情况下可以通过应急程序使用维修资金?
答:按照《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二)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立即维修的;
(三)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需立即维修的;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
(五)玻璃幕墙炸裂;
(六)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或爆裂;
(七)地下车库雨水倒灌;
(八)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6..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事项及规则有什么规定?
答:《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业主表决事项及表决规则合法合规,现将《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20]7 号)中第十九条调整为:
“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计划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一般使用是指采取传统方法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时,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7.问:维修资金的支付方式和主体是什么?
答:按照《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维修资金账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单位账户中。
8.问:不按规定补交、续交和使用维修资金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恶意骗取、套用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因业主未按照规定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导致延误维修时机,给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相关业主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9.问:因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产生的鉴定和造价咨询等费用怎么办?
答:按照《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因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产生的鉴定和造价咨询等费用应当计入维修、更新、改造成本。
组织维修单位可根据合同,在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保修期内留存质量保证金。
10.问:出现应急维修情形时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经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
(2)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组织维修责任的,由相关业主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确认后组织维修。
按照《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应急维修工程费用拨付后,维修组织单位或个人应当将下列材料在小区内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1)维修、更新、改造方案;
(2)工程决算报告;
(3)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4)涉及户数和清册、分摊方案;
(5)物业主管部门认为按照规定应该公示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