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政发〔2021〕6号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团山宾馆片区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历山路以西、界青路以东、澳柯玛大道以南、迎春路以北部分片区。
二、征收主体:沂南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团山宾馆片区改造办公室、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自通知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
七、征收补偿方案:附后。
八、征收范围内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征收决定,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4日
附件
沂南县团山宾馆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保障团山宾馆片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搬迁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
历山路以西、界青路以东、澳柯玛大道以南、迎春路以北部分片区(详见图示红线范围)。
二、改造依据
该片区基础设施落后,改造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沂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已纳入2021年度沂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征收主体
沂南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实施单位
团山宾馆片区改造办公室、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产权认定
(一)认定机构。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住建局、县房屋征收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司法局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本片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认定结果张榜公示。
(二)认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沂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指导意见》。
七、补偿方式
(一)补偿方式。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搬迁户自由选择,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依据。1.住宅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2.非住宅房屋的价值,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八、补偿标准
(一)合法住宅房屋的补偿
1. 选择货币补偿
(1)房屋的评估价值:含房屋价值、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地上附属物评估价值
(2)奖励:
协议奖:按期签订协议奖励1万元,每逾期一天扣减1000元,直至扣完为止。
腾空奖:按期腾空房屋奖励1万元,每逾期一天扣减1000元,直至扣完为止。
提前腾空奖:提前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每提前一天奖励50元。
单元(成排)奖:单元(每排)所有住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户奖励5000元。
整栋楼奖:整栋楼所有住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户奖励3000元。
整排住户(指平房成排或独立二层楼成排)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只享受成排奖5000元。
(3)搬迁费:每户2000元。
(4)3个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户每月1300元。
2. 选择产权调换
(1)房屋的评估价值:含房屋价值、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地上附属物评估价值。
(2)奖励:
协议奖:按期签订协议奖励1万元,每逾期一天扣减1000元,直至扣完为止。
腾空奖:按期腾空房屋奖励1万元,每逾期一天扣减1000元,直至扣完为止。
提前腾空奖:提前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每提前一天奖励50元。
单元奖(成排奖):单元(每排)所有住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户奖励5000元。
整栋楼奖:整栋楼所有住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户奖励3000元。
整排住户(指平房成排或独立二层楼成排)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只享受成排奖5000元。
(3)搬迁费2000元。
(4)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1300元。过渡期限从房屋集中腾空之日起至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按实际过渡期限计发,首次发放24个月。
(5)产权调换房屋补贴9万元
(6)其他优惠政策。合法独立院落的平房或二层。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楼房公摊面积不超过24㎡部分按3200元/㎡购买,其余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7)选择地下停车位、储藏室的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买。
(8)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一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设楼层差价。
(9)产权调换原则及办法。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总补偿价值和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算差价,多退少补。
(10)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及设计、建设标准。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就地安置的方式,产权调换房屋座落位置详见规划图,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达到市场新建普通商品房交房标准。
(11)产权调换房屋的分配原则。按照“先签协议先腾空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分配。根据协议签订顺序、房屋腾空顺序确定安置楼房、储藏室、车位的选择顺序,被征收人按照搬迁协议序号与腾空验收序号两号相加由小到大的顺序选房,两号相加序号相同的,通过抓阄方式来确定挑选顺序。
(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工业用房。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地分补的方式对认定合法的工业用房进行评估。因征收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合法房屋的实际营业面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0元/㎡/月)。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办公用房。由评估机构按办公用房性质进行评估。
3.商业用房。房产证用途载明为“商业”字样并经产权认定领导小组认定为合法商业用房的房屋,由评估机构按商业用房性质进行评估。
总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全部评估价值(房屋价值+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地上附属物评估价值)+ 3个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 奖励(按期签订协议奖励1万元+按期腾空房屋奖励1万元)。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合法房屋的实际营业面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0元/㎡/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事实已停业、停产的,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九、违法建设的处理
(一)对2016年12月6日以后新增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拆除,不予补偿。
(二)对2016年12月6日以前存量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经验收合格的,可对地上附着物给予一定拆除补助;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一律不予补助。
1. 合法院落内违法建筑。按评估确定的重置价的90%给予拆除补助。
2. 其余违法建筑。按评估确定的重置价的70%给予拆除补助。
十、其它规定
(一)未登记房屋按照《沂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指导意见》由产权认定小组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分类处置。
(二)被征收的房屋存在产权、债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解决后,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进行产权调换。纠纷短期解决不了的,由县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通知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
十二、适用范围
本补偿方案适用于团山宾馆片区房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