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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8332361/zfw/2021-0000210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9-13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蒙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蒙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2021-09-13   作者: 点击数:  


蒙政征公告字20211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规,蒙阴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古城片区(二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旧城区改

二、房屋征收范围:古城片区(二期)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规划保留建筑物除外)。四至为:东起汶溪公园,西至刘洪路,南起古城路(个别路段含古城路南侧蒙山酒厂家属院、供销社、商务中心部分家属院、西关居委部分居民),北至新城路。其中,蒙山酒厂家属院、工信局家属楼、曹庄煤矿家属院为协议拆迁。

该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征收部门:蒙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蒙阴县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六、补偿协议签约时间:自通知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15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蒙阴县人民武装部三公路沿街楼 

八、监督举报电话:4813130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古城片区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蒙阴县人民政府

2021910

   

古城片区(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为加快实施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切实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提高幸福指数,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古城片区(二期)进行整体征收改造。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及蒙阴县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改造范围

古城片区(二期)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规划保留建筑物除外)。四至为:东起汶溪公园,西至刘洪路,南起古城路(个别路段含古城路南侧蒙山酒厂家属院、供销社、商务中心部分家属院、西关居委部分居民),北至新城路。其中,蒙山酒厂家属院、工信局家属楼、曹庄煤矿家属院为协议拆迁。

二、征收依据

该片区符合蒙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纳入蒙阴县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予以征收。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为蒙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为蒙阴县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蒙阴县住房保障中心)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片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

五、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本片区内危旧房屋、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质量差,使用年限久,安全隐患多,道路狭窄,供热、燃气、污水、消防等管网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

六、评估办法

(一)评估机构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从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选取5家,由被征收人在10天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签字认可的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为本片区征收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抽签选定评估机构,届时将邀请部分被征收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参加,委托县公证处现场公证。

(二)评估原则。房地产测绘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测绘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三)评估价值确定房屋补偿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2、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含工业企业)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类似房地产是指与估价对象处在同一供求圈内,并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方面与估价对象相同或相近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七、安置房屋区域及设计、建设规范

古城片区(二期)安置房统一在古城片区二期规划建设,规划和设计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单套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测绘部门实际测绘数据为准。

八、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一)合法产权面积认定

有权证的以权证载明的面积认定。

权证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的,其中,用地面积不相符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合法用地面积给予认定;非全部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征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组成产权认定组给予认定。

1、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住宅房屋未全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经产权认定组认定,经指挥部研究确定并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补偿,须补缴有关费用的补齐有关费用。

2、经产权认定组认定,凡在本片区《关于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的通知》之日前已形成的合法土地使用范围之外的建筑物,能够按照腾空时限同意拆除的,按建设重置价给予拆除补助,逾期不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无偿拆除;凡在《关于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的通知》发布后新建、扩建的违法建筑(包括通知发布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已查处未执行到位的违法建筑),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无偿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住宅房屋容积率≤1.0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评估补偿;容积率﹥1.0的建筑面积只按建设重置价给予补偿,院落不予补偿(权证载明面积容积率>1.0的除外);容积率<1.0的,土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院落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1、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认定的合法产权面积,主房单价按类别评估补偿:砖木结构的主房,单价按不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单价的1.0倍进行评估补偿;砖混结构的主房,单价按不低于1.01倍进行评估补偿。

配房单价按类别评估补偿:砖木结构的配房,单价按不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单价的0.8倍进行评估补偿;砖混结构的配房,单价按不低于0.81倍进行评估补偿。

容积率<1.0的院落单价按不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单价的0.7倍进行评估补偿;

三层及以上多层单元楼房楼层价格调整系数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确定。

2、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总金额(含附属物、装修补偿,不含重置价补偿款、奖励)和产权调换价确定产权调换面积(产权调换面积=能用于置换房屋的补偿总金额/产权调换价)。产权调换价以中间楼层为基准单价,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加20元,每下降一层每平方米减20元,顶楼不列入安置范围。基准单价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单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所执行的建设重置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评估。

(三)房屋安置办法

1、房屋安置实行先拆后建、临时过渡、交房回迁的方式。

2、实行集中安置,根据各片区安置户数划分不同安置区域。安置房基本户型设计建筑面积分别为约105平方米、125平方米、140 平方米A户型、B户型)。每套安置房配建1个车位、1个储藏室。

3、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产权调换面积低于45平方米,选择还建楼房安置的,按47平方米进行还建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45平方米进行补偿。

4、面积奖励。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每套被征收住宅房屋给予15平方米的面积奖励,选择两套安置房的只计算一次。不按期签订协议的,不享受该奖励政策。

5、安置房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产权调换价结算,超出产权调换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产权调换价上浮10%进行结算。

6、安置房配套建设的储藏室(含公摊面积)价格执行3000元/平方米、产权车位单价78000元/个,人防车位70年使用费60000元/个(也可分期租赁)。储藏室、车位均可由被安置人自由选择是否购买,一套安置房只能购买一个车位。

7、安置楼房交付标准。安置楼房统一安装楼宇门和入户防盗门,统一安装隔热断桥铝合金三玻窗,统一封闭阳台,室内统一通水、通电、通暖气、通燃气,地面为水泥地面,厨房和卫生间统一贴地砖、墙砖,卫生间安装坐便器,预留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管路。

(四)选房原则

1、选房顺序确定。安置房按照“先签协议先腾空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分配。搬迁户按照搬迁协议日期序号与腾空验收日期序号两号相加由小到大的顺序确定选房顺序,两号相加序号相同的,通过抓阄方式来确定选房顺序。

2、安置户选择两套安置房的,应按照安置房建筑面积从大到小选择。选择一套安置房后剩余产权调换面积达到所选新建安置房户型面积50%(含)以上的,可选择第二套房。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根据安置户的产权调换价款与基准单价相比,确定安置户是否可以选择两套安置房。安置户最多只能选择两套安置房。

九、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一)商业用房的评估补偿标准,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按楼层依次出具评估补偿单价,原则上地上1、2层评估补偿单价相同。

1、合法产权面积认定

有权证的以权证载明的面积认定。

非全部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征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组成产权认定组认定是否属于合法产权。

2、本片区相应路段有规划建设商业用房的,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规划商业安置房为层,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总金额(不含附属物补偿价款、重置价款、各项奖励)与相应楼层评估补偿单价相比即为产权调换面积(原则上1套被征收房屋只能选择1套安置房);安置房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部分按评估补偿单价上浮10%结算,产权调换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交房结算时,征收人退还产权调换价款与安置房应付价款的差额部分。

商业用房安置选房顺序的确定参照住宅安置房选房顺序办法。

3、本片区无规划建设商业用房的实行货币补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改非”房屋的征收补偿

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用途为住宅,但改做经营用途,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等经营手续,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租赁经营的缴纳租赁费1年以上)实体门店,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组成认定组,认定是否属于“住改非”房屋。

1)取得营业执照、有正常经营行为及正常纳税纪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的营业地点、时间相一致。

沿城市建成规划道路两侧的“住改非”房屋,在同等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40%的补偿价款,沿居住区内主街的“住改非”房屋在同等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30%的补偿价款,沿居住区内支巷的“住改非”房屋在同等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价款。上述补偿只限于用于“沿街”经营的主体部分,并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其余部分按照住宅房屋标准补偿。

无底层经营店面,二层及以上住宅房屋改作经营用途的,不认定为“住改非”房屋。

底层车库、储藏室等配房改为商业经营用途的,在配房补偿价格基础上按以上规定标准上浮。

“住改非”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住宅房屋标准进行产权调换。

(三)除商业用房之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十、其他补偿和有关奖励、补助

(一)奖励政策

为加快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鼓励居民早签协议并腾空验收交付房屋,实行以下奖励政策:

1、个人签订协议腾空奖:自协议集中签订之日起15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验收交付房屋的每套住宅奖励26000元(以房屋腾空验收单时间为准)。超过15天未按时签订协议的,每拖延一天扣减1000元,直至扣完为止。

2、联片联保奖:根据被征收房屋位置划分模块(每个模块平房10户左右,多层每单元为一个模块),每一个模块为一个联片联保单位,联片联保单位内所有被征收户在协议集中签订之日起15天内签订协议,每套住宅奖励10000元。超过15天未全部签订协议的,每拖延一天每户扣减1000元,直至扣完为止。

联片联保单位内所有被征收户在协议集中签订之日起15天内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每套被征收房屋给予10000元奖励。超过15天未全部腾空的,每拖延一天每户扣减1000元,直至扣完为止。

3、提前腾空房屋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集中签约日之前提前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每套被征收房屋享受50元/天的提前腾空补助。

4、安置楼交付使用时,免交水、电、暖、气开口费。赠送太阳能热水器。

各项奖励资金不能用于置换安置房面积。

(二)搬迁费

1、住宅房屋或商业用房每套一次性补助3000元搬迁费,包括空调、热水器、电话、有线电视、太阳能、暖气和花木等附属设施的搬移费。

2、企业单位机器设备、物资搬迁费用,按照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8元/平方米。特殊设备的搬迁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三)临时安置费

根据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同期普通住宅租金的平均水平,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户每月1000元,每三个月计发一次。

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三个月一次性计发。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高层住宅楼的过渡期限最长为36个月。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户每月按200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计发时间: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按规定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单开始计算,提前腾空房屋的,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

过渡期限: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至安置房选房之日(提前选房的至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之日),提前腾空房屋的,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

非住宅用房无临时安置费。

(四)装修补偿

房屋没有装修的不予补偿;已装修的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附属物补偿

除房屋建筑以外,地面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参照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文件执行,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地评估确定。花草苗木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不再补偿。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10元/平方米·月);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含工业企业),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每月10元/平方米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最长为36个月,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月20元/平方米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凡在本片区《关于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的通知》之日前,事实已停业、停产的,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住改非”房屋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十一、安置房交付与结算

(一)交付与结算

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完成并选房完毕,《回迁安置公告》公布后,根据安置户所选定安置房的面积、产权调换面积,计算安置户应补交价款和征收人应退还价款(不计任何利息),安置户应于《回迁安置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清差价,结清差价后方可领取安置房钥匙。

(二)产权证办理

安置区开发方和安置户签订购房合同,安置户提供相关材料,由开发方统一安排办理安置房屋的权证,办理权证的相关费用由开发方、安置户依据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十二、其他规定

(一)公开公示

丈量摸底、初步评估、签约时间、补偿结果等内容均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监督。

(二)被征收人义务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对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丈量登记,并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件交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

(三)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的房屋存在产权、债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解决后,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纠纷短期解决不了的,由蒙阴县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征收产权不明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蒙阴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四)设立抵押权的房屋补偿

有抵押的房屋,由被征收人负责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按照相关法规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解除抵押的,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先予依法征收,按有关规定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安置。

(五)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与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协议签约期限

自通知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15日内。

十四、本方案由蒙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方案只适用于古城片区(二期)旧城区改造项目。

      

         蒙阴县人民政府         

              2021年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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