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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8332361/zfw/2023-0000542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3-03-3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2023-03-30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临沂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8日

临沂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检查扰民、监管不严等问题,推进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全面落实,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根据需要直接开展或者组织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辖区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科学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完善本部门、本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和检查事项,并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执法检查的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推行差异化监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

第八条“两库”是指根据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包含市场主体(含企业和工程项目)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的数据库。

第九条进入市场主体名录库(企业库和工程项目库)的市场主体信息,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工程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相关行政许可取得情况、项目负责人、基本建设情况、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市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建立。

县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建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组织有关科室、单位,督促指导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对应的县区级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名录库(企业库和工程项目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职权调整及监管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变更,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监管实际,对全市建筑市场、房地产开发市场、房屋中介市场、勘察设计、物业服务、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等住建领域行政检查事项编制年度抽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严格控制检查的次数、范围和规模,明确不同种类监管事项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如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抽取的市场主体已经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的,应重新抽取市场主体,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对于诚信守法的企业,可以免检或降低抽查频次。

对投诉举报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多或有多次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工程项目),应当加大抽查及案后回查力度。

第十五条检查活动按照“按标监管”“一次到位”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业务标准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一般应当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并可根据任务需要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其它方法,抽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检查。

第十六条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对被检查对象要一次性完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内容的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执法检查情况,纳入市场主体的企业信用记录、个人执业信用记录范围,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相挂钩的运用机制。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需要进行后续处理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交给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和流程。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临沂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注册建造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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