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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8332361/zfw/2024-0000299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4-0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临沂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临沂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4-01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局、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4年度临沂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开展相关抽查工作,并持续做好后续监管。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日

2024年度临沂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方案


为扎实开展2024年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根据要求,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2024年度部门联合和部门内部抽查检查计划的通知》和临沂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抽查内容

1.对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2.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3.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检查;

4.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

5.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6.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监督检查,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7.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8.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9.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10.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对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检查;

11.供热行业监督检查,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对城市节水的监督检查;

12.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13.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14.对城市危险房屋的监督检查;

15.对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报批的行政检查。

二、抽查时间

本次抽查工作,自2024年4月开始至2024年11月结束。各行业监管部门、科室要在2024年11月20日前,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全部录入。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一单两库”。动态调整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时调整本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确保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应纳尽纳。各行业监管科室从本单位的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依法回避。

(二)深入推进“分级分类”监管。综合考虑检查对象行业、领域、种类等,对检查对象进行分类标注。综合考虑部门内部职能划分、执法人员种类、执法专长等,对执法人员进行分类标注,实现对检查对象的精准抽取和对执法人员的精准匹配,提升监管效能。

(三)严格随机抽查工作程序。随机抽查工作开展前,应明确责任分工、程序规范、时间节点,合理运用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确保检查工作依法依规高质量完成。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逐步实现网上日常监管,对同一检查事项的检查结果要实现信息共享。

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时,使用执法记录仪等电子设备进行全过程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记录备案,并将视频资料妥善保存。

(四)做好随机抽查与后续监管工作无缝衔接。将随机抽查与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风险监测、属地化监管等常规监管方式有机融合,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体系。除完成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外,结合本行业、本部门的重点工作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大数据分析、投诉举报、其他部门或上级部门转办交办获得的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工作认识。各部门各科室要把开展好抽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到位、推进缓慢的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二)加强协作配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时限要求紧,要按照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台账,倒排时间表,狠抓工作落实。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与联合部门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抽查监管工作的合力。

(三)注重宣传培训。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监管质量;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监管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充分理解和支持,为顺利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临沂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临沂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注册建筑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

2.《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三十六条

2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注册建造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3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

4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

5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注册造价工程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6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7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承接退出项目,是否依法依约提供服务,是否依法使用公用部分,是否依法报送报告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五条

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2018年9月修正)第五条

8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7月通过)第四条

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二十条

9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检查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行为和资质合规情况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9月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16年9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10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勘察设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五条

11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

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合规情况;检

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

12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1月建设部令第148号,2015年1月修订)第四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条

13

对历史文化名、名镇、名村保护监督检查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监督检查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情况和历史建筑保护情况检查

省内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

14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落实情况,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类建设行为是否符合保护规划要求

省内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

2.《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十一条

15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项目现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筑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条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

3.《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正)第七条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

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第三条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

9.《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六条

10.《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2004年9月6日印发)第二条

16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1.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

17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计价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及山东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相关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18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工程建设活动相关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19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及企业中专职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20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21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各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条

2.《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七条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4.《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

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6.《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2009年6月15日发布)第三条

7.《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三十四条

22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备案且满足备案条件;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房地产估价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23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房地产经纪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4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检查住房租赁企业是否提交开业报告;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住房租赁企

业、房地产经

纪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2010年12月)第四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25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检查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热源稳定供应情况,用热满意情况

供热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县级城市管理部门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条

26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行业安全

城镇燃气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县级城市管理部门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27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城镇燃气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县级城市管理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28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水质

城市供水建

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市县级水务部门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9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县级城市管理部门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30

对城市节水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节水的监督检查

城市节水情况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市县级水务部门

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建设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山东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8年1月修订通过)第二十条

31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市县级水务部门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7号文件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6号)

32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领域

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核查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2022年4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及相关责任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六款、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33

对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住房保障部门权力和义务的落实情况;检查公租房动态管理情况;检查租赁补贴发放情况

辖区内的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34

对城市危险房屋的监督检查

对城市危险房屋的监督检查

城市房屋安全情况

城市危险房屋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修改)第五条

35

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违规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禁止行为

未纳入施工许可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五条。

36

对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报批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报批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上一条:关于联合开展2024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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