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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8332361/zfw/2020-0000081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12-3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服务指南

临沂市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服务指南

2020-12-31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检测

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检测

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 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建筑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以下简称“信用评分”)及信用评级。

第四条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并将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市一体化平台”)公开和推送至“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统一使用市一体化平台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县级的加、减分标准市住建局根据全市实际划分,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加分、扣分标准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市一体化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

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等内容。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供)、工程项目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机构及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机构及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黑名单”是发生以下行为的企业、机构名单,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策划组织者);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信用信息的归集

基本信息一般通过主体上传和一体化平台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关联归集。

 信用信息由市、县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企业及人员信用管理的科室或单位,除归集本系统内部作出的表彰奖励、处罚、处理、认定外,其他相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也应负责归集。

信用信息也可由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检测机构向开展信用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进行归集。

第十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信用信息的科室和单位,应自企业、机构及人员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录入市一体化平台,市住建局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市一体化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企业、机构及人员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知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录入市一体化平台。

第十二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改、人民银行、法院、人社、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完善市一体化平台信用信息自动推送功能,将相关信息按规定实时逐级分别推送至省一体化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信用信息的评分

第十 信用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为基本信息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和“黑名单”信息扣分相加值

第十 信用评分基本信息分为60分。在省、市一体化平台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人员,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且信息准确有效的,得基本信息分。

第十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按照《临沂市建筑业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加分表》、《临沂市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表》、《临沂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临沂市建筑业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分表》计算。信用信息的加分、扣分均不设最高、最低限值。

第十 信用评分实行季度动态计分,一个季度为一个评价周期,每年的1月至3月、4月至6月、7月至9月、10月至12月分别为一个评价周期,每个评价周期的后10天为集中加分日期。一个周期内的评价结果在每年的4月、7月、10月和次年的1月对外公布,有效期内的优良信息可在连续评价期内计分。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为1年,自作出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资质、资格为证书有效期内,无相关荣誉证书的以官方网站公示等证明材料为准)。加分有效期满后,下一评分周期清除该项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为1年,自作出处罚、处理、认定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扣分有效期满后,下一评分周期清除该项扣分。

第十 企业、机构拥有多个资质的,按不同的资质类别分别参加考核。

十九 同一主体在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表彰、奖励,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获得荣誉证书的按不同类别资质分别加分未获得荣誉证书但能提交相关证明的按奖励分值的50%计算。

 

 信用评级

十条 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分结果评定,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

信用评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同资质(专业)类别内排名前20%(含)的;

AA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同资质(专业)类别内排名20%-40%(含)的;

A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同资质(专业)类别内排名40%-60%(含)的;

B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同资质(专业)类别内排名60%-80%(含)的;

C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同资质(专业)类别内排名80%以后的;

D级:评价期内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第二十 “黑名单”信用评级管理期1年,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计算。建筑市场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该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为1年。

 

 信用评价管理和应用

第二十 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归集、录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予以公布,并相应变更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 市外建筑市场主体进入我市承揽业务时,沿用我市上一评分周期发布的同类资质信用评级的平均水平,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扣除相应信息分值,下个周期在我市按照信用评分标准重新计分。

2019度我市考核办法同本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不同,本办法实行后,市外建筑市场主体需沿用我市上一评分周期发布平均信用评级的,可沿用2020年我市发布的同类资质信用评级实时平均,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扣除相应信息分值,下个周期在我市按照信用评分标准重新计分。

第二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在检查频次、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 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

 

监督管理

 第二十 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应依法在网上公示建筑市场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开和推送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条 企业、机构及人员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加倍扣除其相应评价分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市住建局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十 本办法自20205   日起试行。

 

 

 

 

 

 

 

 

 

 

临沂市建筑业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加分表


序号

级别

信息内容

分值


1

国家级

1-1、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7分


1-2、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7分


1-3、国家优质工程奖;

金质奖5分

工程奖4分


1-4、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4分


1-5、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成果(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3分


1-6、国家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QC小组(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3分


1-7、广厦奖(中国房地产协会、住房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4分


1-8、住宅性能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AAA级4分

AA级3分

A级2分


1-9、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务院);

7分


1-10、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住房城乡建设部);

4分


1-11、绿色建筑创新奖(住房城乡建设部);

4分


1-12、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

4分


1-13、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

3分


1-14、国家级工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3分


1-15、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3分


1-16、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中国建筑业协会);

3分


1-17、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3分


1-18、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3分


1-19、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科学技术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3分


1-20、住房城乡建设部表彰(红头文+证书原件,或官网公布文件);

3分


1-21、住房城乡建设部经验介绍推广、工程观摩(红头文或官网公布文件);

2分


2

省级

2-1、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省政府);

7分


2-2、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分


2-3、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分


2-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分


2-5、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原省市政工程协会);

4分


2-6、山东省建筑业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省建筑业协会);

2分


2-7、山东省市政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原省市政工程协会);

2分


2-8、山东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QC小组(省勘察设计协会);

2分


2-9、省级园林创新规划设计奖(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

2分


2-10、省级园林绿化示范工程、精细化养护示范绿地(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

2分


2-11、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分


2-12、建筑施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省级标杆企业(省政府安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分


2-13、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省政府);

5分


2-14、山东省优秀科技成果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分


2-15、山东省工程建设优秀勘察设计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分


2-16、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分


2-17、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分


2-18、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分


2-19、城市立体绿化示范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分


2-20、山东省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示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分


2-21、山东省级工程建设工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分


2-22、山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分


2-23、山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大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勘察设计协会);

2分


2-24、山东省建筑业施工企业BIM技术应用大赛(省建筑业协会);

2分


2-25、山东省优秀建筑设计方案奖(省勘察设计协会);

2分


2-26、省政府表彰(红头文+证书原件,或官网公布文件);

3分


2-2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表彰(红头文+证书原件,或官网公布文件);

2分


2-2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验介绍推广、工程观摩(红头文或官网公布文件)。

1分


2-29、山东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30强。

5分

3

市级

3-1、施工工程或企业获得临沂市政府表彰奖励;

2分


3-2、施工工程获得“沂蒙杯”、“鲁安杯”的;

2分


3-3、获得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优胜单位奖项的;

2分


3-4、参加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获得临沂市市级评价、表彰的;

2分


3-5、注册地在临沂行政区域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研发中心”的;

2分


3-6、注册地在临沂行政区域内企业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科技创新成果奖”、“科技示范工程”的;

每项加2分


3-7、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推动工程质量提升获得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的;

2分

3-8、注册地在临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企业获得山东省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

2分

3-9、注册地在临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企业进入山东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 30 强的;

2分

3-10、在临沂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临沂市市级政府部门表彰、表扬、奖励或社会反响良好的;

每次加2分

3-11、施工工程或企业获得临沂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1.5分

3-12、施工工程获得临沂市市级安全文明工地、优质结构奖项、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及临沂市住建局承认的其他市级奖项;

1.5分

3-13、施工过程中获得临沂市市级优秀QC成果一、二、三等奖的;

分别加1分、0.5分、0.2分

3-14、施工工程或企业获得临沂市建设类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

1分

3-15、注册地在临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企业BIM技术应用大赛获奖的;

1分

3-16、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获得临沂市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

1分

3-17、获得临沂市级优秀工法的;

每获得一次加1分

3-18、施工工程或企业因业绩突出,被临沂市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以观摩、推广的通知或通报为准);

每次加0.5分

3-19、经营管理特色突出,在临沂市市级相关会议作经验介绍的;

每次加0.5分

3-20、获临沂市市级相关技能大赛一、二等奖的;

分别加0.5分、0.2分

3-21、注册地在临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企业上一年度外出施工合同造价超过1000万的;

总包资质每增加1000万加0.1分,专业承包资质每增加300万加0.2分

 

 

3-22、建筑总包资质企业在临沂行政区域内的上一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在临沂行政区域内的上一年度纳税额超过300万元的;

总包资质每增加1000万加0.2分,专业承包资质每增加 100万加0.2分

3-23、注册地在临沂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的建造师获得“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设计师获得“优秀设计师”称号的;

国家级加0.5分,省级加0.2分,市级加0.1分

3-24、获得临沂市住房建设品质“示范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

每个示范工程加0.2分

3-25、注册地在临沂行政区域内的总包资质企业一年内完成工程造价达到30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一年内完成工程造价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虽未获得奖项进行加分,但遵纪守法、规范施工未被扣分的;

总包资质每增加1000万加0.2分,专业承包资质每增加300万加0.2分

3-26、注册地在临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因诚信守法经营、提高业务水平等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相关贡献或得到相关奖励的(不在该办法加分项中的奖项)。

贡献或奖励情况给予0.5-2分的加分

4

县级

4-1、在临沂市县、区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县、区级政府部门表彰、表扬、奖励或社会反响良好的;

每次加1

4-2、施工工程或企业获得临沂市县、区政府表彰奖励;

每个表彰工程0.5分

4-3、施工工程或企业获得临沂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每个表彰工程0.5分

4-4、施工工程获得临沂市县、区质量奖项,县、区级安全文明工地、优质结构奖项、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

每个工程0.5分

4-5、在临沂市县、区施工工程因业绩突出,被全县会议观摩、推广的(以观摩、推广的通知或通报为准);

每个工程加0.5

4-6、企业经营管理特色突出,在临沂市县、区会议作经验介绍的。

每次加0.5

4-7、注册地在本县区的企业因诚信守法经营、提高业务水平等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相关贡献或得到相关奖励的(不在该办法加分项中的奖项)。

贡献或奖励情况给予0.5-1分的加分

 

备注:

1、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住建局各有关科室、单位按照“谁监管、谁处理、谁列入”的原则,对信用分值进行加分;

2、获奖计分项目指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

 

 

 

 

 

 

 

 

 

 

 

临沂市建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表

序号

类别

信息内容

扣分值

5

黑名单

5-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30分

5-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0分

5-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30分

5-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30分

5-5、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30分

5-6、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策划组织者);

30分

5-7、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0分

6

不良信用信息

6-1、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的;

15分

6-2、受到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以上行政处罚的;

12分

6-3、受到撤回资质的行政处理的;

10分

6-4、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行政处罚的;

12分

6-5、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1-3个月(含1个月)的行政处罚的;

8分

6-6、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1个月以内的行政处罚的;

5分

6-7、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3分

6-8、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

2分

6-9、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1分

6-10、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

3分

6-11、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

2分

6-12、受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1分

6-13、受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0.5分

6-14、中标后和施工过程中私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

2分

6-15、违法分包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

发包方5分接受方2分

6-16、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2分

6-17、拖欠工程款三个月及以上的;

5分

6-18、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主管部门协调后仍不按期支付的;

5分

6-19、不落实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制度受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4分

6-20、建筑业企业长期拒报或迟报统计数据、经营业绩为“0”或多次报送数据不实的;

3分

6-21、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10分

6-2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5分

6-23、经落实存在为索要工程款,教唆、带领农民工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分

6-24、经落实存在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5分

6-25、经落实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积极配合处理,措施不力,导致出现、多次欠薪投诉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分

6-26、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曝光、督办、约谈、通报的;

3分

6-27、存在不配合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行为的;

2分

6-28、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经整改仍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

2分

6-29、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认真贯彻落实的;

2分

6-30、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执行用工实名制的;

2分

6-31、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2分

6-32、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推行考勤制度的或项目负责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请假,擅自离岗的;

2分

6-33、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

1.5分

6-34、每出现一次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清欠部门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落实为企业原因并未积极处理的;

1分

6-35、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根据违法违规情况或社会不良影响情况给予扣分。

2-10分

 

备注:

1、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住建局各有关科室、单位按照“谁监管、谁处理、谁列入”的原则,对信用分值进行扣分;

2、扣分计分项目指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

 

 

 

 

 

 

 

 

临沂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

评价

类别

评价内容

分值

黑名单

行业管理

1-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30 分/次

1-2、涂改、倒卖、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30 分/次

1-3、企业超出资质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或将生产站点、搅拌系统租赁或出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违法生产经营的;

30 分/次

1-4、因混凝土质量问题引发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引发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30 分/次

1-5、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策划组织者);

30 分/次

1-6、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0 分/次

扣分项

行政处罚

2-1、受到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以上行政处罚的;

15 分/次

2-2、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 3 个月以上(含 3 个月)的行政处罚的;

12 分/次

2-3、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 1-3 个月(含 1 个月)的行政处罚的;

8 分/次

2-4、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 1 个月以内的行政处罚的;

5 分/次

2-5、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0 分/次

2-6、受到撤回资质的行政处理的;

10 分/次

2-7、受到责令停工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10 分/次

2-8、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

3 分/次

2-9、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1 分/次

行业管理

2-10、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的;

15 分/次

2-11、被其他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推送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20 分/次

2-12、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的资料弄虚作假的;

5 分/次

2-13、对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5 分/次

2-14、不按规定为企业职工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5 分/次

2-15、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 分/次

2-16、企业资质标准条件动态核查不达标的;

3 分/次

2-17、临沂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年度质量管理等级评定四级;

3分

2-18、长期拒报或迟报送统计数据、经营业绩为“0”或多次报送数据不实的;

3 分/次

2-19、漏报山东省、临沂市建筑业统计月报的;

1 分/次

2-20、企业人员、场所等资质条件发生变更未及时上报的;

2 分/次

扣分项

混凝土质量管理

2-21、企业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内控制度,或质量管理制度未有效运行的;

3 分/次

2-22、预拌混凝土用原材料未按要求进场验收的,或未进行检验的,或检验不合格使用的;

5 分/次

2-23、原材料堆放场地、料场未硬化和封闭,排水坡向不合理并造成环境污染的,原材料存放处未在明显处设立规范标识牌,存在混堆、混放的;

2 分/次

2-24、生产场地杂乱无序、有明显污水和粉尘污染的;

2 分/次

2-25、无浆料回收、砂石分离装置或措施的;

2 分/次

2-26、现场无洗车设备,或混凝土运输车辆出厂未冲洗的;

2 分/次

2-27、未按标准规范进行配合比设计,或未按配合比组织生产的;

5 分/次

2-28、缺失生产记录和配料清单,生产过程中随意调整配合比的;

5 分/次

2-29、出场检验混凝土试样留置数量不符合规定、标识不清楚、信息不完整的; 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的,或替代施工单位制作或提供混凝土试件的;

3 分/次

2-30、未按标准要求进行生产过程检验、出场检验及交货检验,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5 分/次

2-31、冬季生产、运输过程中,现场和运输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的;

2 分/次

2-32、运输过程或施工现场任意加水及随意添加外加剂,拌筒不按规定低速转动的;

5 分/次

2-33、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档案资料未集中管理,生产及检测数据、报告无法追溯,档案资料在保存期内丢失;

3 分/次

混凝土生产检验能力

2-34、企业人员配备数量、资格、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 分/次

2-35、生产、试验环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 分/次

2-36、生产、计量检测及环境控制设备配备数量、功能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设备检定、校准超期的;

2 分/次

信息化建设

2-37、企业未安装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生产检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

5 分/次

2-38、未按规定进行生产检验数据上传,致使监管部门无法实施网上监管的;

3 分/次

2-39、生产检验场所未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的,或视频监控不能与监管系统有效联网的;存储生产检验过程图像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 分/次

通报批评

2-40、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10 分/次

2-41、被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山东省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5 分/次

2-42、被临沂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临沂市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3 分/次

2-43、被临沂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 分/次

加分项

综合实力

3-1、临沂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3 分

3-2、具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分/项

3-3、具备临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分/项

3-4、通过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

1 分/项上限 3 分

技术进步

3-5、国家科学技术奖;

7 分/项

3-6、山东省科学技术奖;

5 分/项

3-7、山东省优秀科技成果奖;

3 分/项

3-8、临沂市科学技术奖;

3 分/项

3-9、国家专利(与混凝土生产检测相关);

3 分/项

3-10、参编国家标准规范编制;

3 分/项

3-11、参编地方和行业标准;

2 分/项

3-12、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先进被省、市协会认定推广的

3 分/项

行业管理

3-13、山东省省长质量奖;

7 分/项

3-14、临沂市市长质量奖;

5 分/项

3-15、临沂市预拌混凝土年度质量等级评定一级;

3分

企业表彰

3-16、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表彰的;

6 分/次

3-17、住房城乡建设部经验介绍推广、工程观摩;

5 分/次

3-18、获得山东省政府表彰的;

5 分/次

3-19、获得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表彰的;

4 分/次

3-20、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验介绍推广、工程观摩;

3 分/次

3-21、获得临沂市人民政府表彰的;

4 分/次

3-22、获得临沂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2 分/次上限 10 分

3-23、获得临沂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1 分/次上限 5 分

3-24、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积极贡献或参加临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的;

3 分/次

3-25、企业获得市级以上行业协会经验介绍推广的,每获临沂市级一项加2 分(限2 次),每获山东省级一项加 3 分,每获国家级一项加 4 分;

2-4 分/次上限 8 分

3-26、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市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的综合表彰或奖励,每获 临沂市级一项加 2 分(限 2 次),每获山东省级一项加 3 分,每获国家级一项加 4 分;

2-4 分/次上限 8 分

备注

1. 国家级表彰奖项从认定之日起 2 年内有效,省级、地市级、区县级表彰奖项从认定之日起 1 年内有效,可在连续评价期内予以加分;

2. 同一企业或同一工程项目、个人,获得同类不同级别奖项或表彰的,按级别高的奖项或表彰加分,且不重复计分;

3. 综合考虑企业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优”的企业给予适当加分,对“差”的企业给予适当

扣分

评价得分

基础分( 60)- 累计扣分( )+ 累计加分( )= 评价得分( )

 

 

 

 

 

 

 

 

 

 

 

 

临沂市建筑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分表

评价

类别

评价内容

分值

黑名单

行业管理

1-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30分/次

1-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30分/次

1-3、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引发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30分/次

1-4、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策划组织者);

30分/次

扣分项

行政处罚

2-1、受到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以上行政处罚的;

15分/次

2-2、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行政处罚的;

12分/次

2-3、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1-3个月(含1个月)的行政处罚的;

8分/次

2-4、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1个月以内的行政处罚的;

5分/次

2-5、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0分/次

2-6、受到撤回资质的行政处罚的;

10分/次

2-7、受到责令停工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10分/次

2-8、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

3分/次

2-9、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1分/次

行业管理

2-10、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的;

15分/次

2-11、被其他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推送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20分/次

2-12、参与违法违规工程检测的;

10分/次

2-13、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的资料弄虚作假的;

5分/次

2-14、对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5分/次

2-15、不按规定为企业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分/次

2-16、未按要求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

3分/次

2-17、未按规定上报检测发现的不合格报告的;

3分/次

2-18、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条件动态核查不达标的;

3分/次

2-19、未执行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压价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经查实);

5分

2-20、检测机构人员、场所等重大变更未及时上报的;

2分/次

检测行为

2-21、未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管控制度,或相关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5分/次

2-22、超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或转包检测业务的;

10分/次

2-23、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及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10分/次

2-24、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的;

3分/次

2-25、未按照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出具检测报告的;

3分/次

2-26、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不全,造成检测结果无法追溯的;

3分/次

2-27、样品收取、流转、留置制度违反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的;

3分/次

2-28、检测机构技术、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执业注册人员等主要技术人员不到岗履职的;

2分/次

2-29、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检测人员的;

2分/次

2-30、授权签字人超授权范围签发报告,或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的;

1分/次

2-31、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档案资料未集中管理,检测报告、数据无法追溯,档案资料在保存期内丢失的;

3分/次

检测能力

2-32、检测机构检测人员配备数量、资格、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分/次

2-33、检测环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分/次

2-34、检测设备配备数量、功能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设备检定、校准超期的;

2分/次

2-35、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和检测机构间比对验证的,或能力验证结果离群(不满意)的、比对验证结果偏离(不合格)的;

3分/次

信息化建设

2-36、检测机构未安装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的;

5分/次

2-37、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数据上传、致使监管部门无法实施网上监管的;

3分/次

2-38、检测室未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和存储检测过程图像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分/次

通报批评

2-39、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10分/次

2-40、被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山东省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5分/次

2-41、被临沂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临沂市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3分/次

2-42、被临沂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分/次

加分项

综合实力

3-1、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检测机构;

7分

3-2、临沂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3分

3-3、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

1分/项上限3分

3-4、上一年度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实际缴纳税收总额达到100万元的,加2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以税收完税证明为依据);

2-5分上限5分

3-5、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5分

3-6、通过国家实验室(或检查机构)认可的;

5分

3-7、通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实验室的;

5分

3-8、检测机构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

3分/次

技术进步

3-9、国家科学技术奖;

7分/次

3-10、山东省科学技术奖;

5分/次

3-11、山东省优秀科技成果奖;

3分/次

3-12、临沂市科学技术奖;

3分/次

3-13、临沂市优秀科技成果奖;

2分/次

3-14、国家专利(发明专利3分,实用新型专利2分);

2-3分/项

3-15、参与国际、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或检测工法编制的,主编3分,参编2分;

2-3分/项

3-16、检测机构信息化建设先进被省、市协会认定推广的;

2分/次

企业表彰

3-17、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表彰的;

6分/次

3-18、住房城乡建设部经验介绍推广、工程观摩;

5分/次

3-19、获得山东省政府表彰的;

5分/次

3-20、获得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表彰的;

4分/次

3-21、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验介绍推广、工程观摩;

3分/次

3-22、获得山东省政府表彰的;

4分/次

3-23、获得临沂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2分/次上限10分

3-24、获得临沂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1分/项上限5分

3-25、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积极贡献或参加临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的;

3分/次

3-26、企业获得市级以上行业协会经验介绍推广的,每获临沂市级一项加2分(限2次),每获山东省级一项加3分,每获国际级一项加4分;

2-4分/次上限8分

3-27、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市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的综合表彰或奖励,每获临沂市级一项加2分(限2次),每获山东省级一项加3分,每获国家级一项加4分;

2-4分/次上限8分

备注

1.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检测机构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未通过AAA级信用企业年审的除外),其他全国级表彰奖项从认定之日起2年内有效,省级、地市级、区县级表彰奖项从认定之日起1年有效(非建筑工程检测表彰的项目除外),可在连续评价期内予以加分;2.获奖计分项目指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检测项目;3.同一企业或同一工程项目、个人,获得同类不同级别奖项或表彰的,按级别高的奖项或表彰加分,且不重复计分;4.综合考虑企业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优”的企业给予适当加分,对“差”的企业给予适当扣分。

评价得分

基础分(60)-累计扣分()+累计加分()=评价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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