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沂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费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收费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临沂市供热条例》
临沂市物价局临价格发[2015]111号文
3 管理职能
3.1 职能与分工
市场部是收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3.2 责任与权限
公司财务、市场部需严格按照收费文件、收费程序进行采暖费收费工作,严格执行采暖费减免程序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采暖费收费依据
4.1.1 严格执行国家、市政府规定的供暖收费价格,现依据《临沂市供热条例》要求,交费标准:“居民用热价格为23元∕㎡(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非居民用热价格为34元∕㎡(按建筑面积计价)”执行。采暖期为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若有变动以最新文件执行)
4.1.2 用热建筑面积以房产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数据为准。
4.1.3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在采暖期开始前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4.1.4 供用热双方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4.2 测温依据
用户在供暖期间因企业原因,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用热户要做好记录,通知供暖单位采取措施,使室内温度回升到规定要求为止。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取整改措施后进行复测。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室温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百。
经复测,用户室温仍不达标的,按照所测温度中最低温度的标准退费。
退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费金额=(日热费金额×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日热费金额=热费总额÷采暖期天数。
4.3 采暖费收费程序
4.3.1 市场部建立、健全供热面积总帐,负责提供新增入网小区收费基础台帐,内勤负责整理、建立收费电子版台帐的总帐及明细帐。
4.3.2 在收费过程中用户如实际面积与帐本面积不符时,需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面积为准。
4.3.3 收费员现场收费时需将票据整理好后,核对所收采暖费金额并将票据单转到公司财务部。
4.3.4 财务部对收费员交回的票据进行审核,检查使用是否符合公司要求,有无涂改、私自撕毁等现象,进一步核实转回的采暖费金额与票据是否相符,核实完毕后存档、备查。
4.4 收费过程管理
4.4.1 宣传阶段
时间为每年9月上旬。客服中心组织按照各自划分区域,逐户发放“采暖期政策宣传单”,确保区域内广大热用户均能及时获取缴费信息。
4.4.2 热费催费阶段
时间为每年10月16日--次年3月20日。实施走收,分区、分户落实热费催缴责任人。供暖结束后,收费员整理欠费用户名单,对欠费用户开始催缴采暖费,首先送达《采暖费催缴通知书》(A4纸1页4份),同时告知用户供暖结束后还需承担“每日支付应付采暖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5 采暖费退费、减免标准
4.5.1推迟供暖热用户的采暖费减免
适用范围:我公司区域范围内的迟供暖(如二次管网或热力站未完工、新增入网的小区不具备条件或晚办理通暖手续等),依据推迟供暖确认单可按照流程办理采暖费减免,因欠费造成的推迟供暖不予采暖费减免。
4.5.2 因我公司责任造成质量不达标的低温采暖费减免审批流程
适用范围:由于我公司责任造成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经审核后可办理采暖费减免。由于热用户原因造成的室内温度不达标不予采暖费减免。
临沂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