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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8332361/zfw/2023-0000594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2-1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以案释法之案例一

以案释法之案例一

2023-12-15   作者: 点击数: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8日,张某向市住建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内容为:临沂某项目保交楼以及纾困资金计划、项目投资公司的投资计划等。市住建局经调查落实信息不存在,于2023年3月3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对张某的申请事项进行了答复。张某认为市住建局于2023年3月3日对张某作出的答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作出的涉案告知书未尽到应尽的检索义务,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市住建局收到张某的申请后,没有查询到其申请的信息,故市住建局针对张某的申请作出未制作、保存相关信息的告知内容并无不当。

三、案例评析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动促进依法行政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每一环节皆需工作人员严谨仔细,在把好答复期限时间关的同时,对答复内容依据的相关法条都需认真核对。同时,负责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人员需加强证据意识,对经查询不存在的申请事项应多元化多角度地更换关键词进行检索查询并附查询截图以作证明。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尽到审慎合理的查询义务以降低信息公开案件的被诉率,减少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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