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烈士纪念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18日
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文件
临办发﹝2014﹞17 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烈士纪念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 年11 月11 日)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8 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3〕13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烈士纪念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烈士纪念工作的重要意义
临沂是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全市先后有近10 万名烈士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献出了自己的生命。烈士的英雄事迹和崇高精神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突出体现,是推动民族进步、社会前进的不竭动力。市委、市政府和临沂军分区历来高度重视烈士纪念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做好烈士纪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有的地方和单位,还存在重视不够、公众参与度不高、相关制度机制不完善、资金投入不足、烈士精神的弘扬和宣传不够、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修缮不够、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各级各部门和驻临部队要充分认清新形势下做好烈士纪念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提高烈士纪念工作整体水平,推动全市烈士纪念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二、继续加强宣传引导
(一)积极开展纪念活动。继续组织和指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开展相应的纪念活动。充分利用烈士纪念设施和与烈士纪念相关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定期组织开展祭奠烈士、缅怀英烈活动,特别是清明节、建军节、国庆节、烈士纪念日等节日和重要纪念日期间,要制定详细方案,举办庄重的纪念活动,并引导媒体进行集中系统的宣传报道。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烈士祭扫等礼仪规范的相关制度,确保特定节日烈士纪念活动庄严有序。
(二)抓好烈士英雄事迹教育。在中小学课程、主题教育和校内外实践活动中充实烈士英雄事迹教育的内容,并通过国旗下演讲、瞻仰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诵读演讲、征文比赛、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各种活动,引导广大师生在活动中接受教育。坚持在入党、入团、入队、入伍以及18 岁成人仪式、学生毕业典礼等人生重要成长时机,组织开展烈士英雄事迹教育活动,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广大干部群众、部队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特别是青少年,积极参与瞻仰烈士纪念设施、献花植树等经常性纪念活动,激励全社会铭记烈士事迹。积极组织老八路、老战士、老党员和烈士后人进社区、进军营、进学校,讲授烈士英雄事迹,增强宣传教育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三)探索开展常态化的宣传活动。紧密结合沂蒙精神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积极举办烈士纪念主题教育等大型活动和专题展览、报告会、纪念仪式等群众性文化活动,广泛宣传烈士事迹,弘扬烈士精神。鼓励和支持专业机构创作宣传烈士事迹、弘扬烈士精神的优秀作品,开展多种形式的展演活动。加强对烈士资料的搜集、编纂,整理修订烈士英名录,深入挖掘和大力弘扬我市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烈士精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缅怀烈士、崇尚烈士、学习烈士的浓厚氛围。
三、切实搞好纪念设施管护
(一)完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制度。整合各级各部门烈士纪念设施资源,理顺隶属关系,明确保护管理责任,统一归口民政部门实施保护管理,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的整体效能。认真落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相关法规,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范,明确分级保护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二)强化烈士纪念设施的褒扬、教育等功能。将符合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及时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不断提高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水平。积极将当地烈士纪念设施纳入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统一编制开发规划,精心打造红色旅游品牌,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点烈士纪念设施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对已公布为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如需进行维修、改扩建等,应事先征求文物部门意见。
(三)提高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利用水平。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烈士纪念设施,高标准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在市政建设规划和实施中,要优先考虑烈士纪念设施和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在与烈士纪念有关的地址上建设城市公园时,要规划建设相应的纪念设施。优先保障烈士纪念设施和优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对连接烈士纪念设施和优抚事业单位的交通设施,要优先安排建设。对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土地的要及时收回,防止和纠正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土地、设施和损坏烈士纪念建筑物等行为。要按照文物、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积极做好保护和利用工作。
四、不断健全烈属生活保障体系
(一)全面落实烈属优待抚恤政策。认真落实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和部分年满60 周岁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政策,有效保障烈属日常生活。
(二)进一步完善烈属精神抚慰机制。在严格落实祭扫、挂光荣牌、贴春联、送慰问信等措施的基础上,不断丰富精神抚慰内容。春节、建军节等节假日期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烈属活动。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媒介,建立健全烈士信息网络化管理、查询系统和烈属优抚网络服务平台,为烈属提供政策传达、信息反馈等贴心服务。
(三)积极满足烈属住房保障需求。研究制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办法,尽快建立解决烈属等优抚对象住房保障问题的长效机制。对符合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对符合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在发放租赁补贴时予以优先安排;对住房困难的农村烈属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按规定给予补助。
(四)着力提升烈属医疗保障水平。全面落实优抚医疗制度,加强优抚医院建设,适时修订完善并全面落实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进一步优化烈属医疗服务,简化入院治疗和出院报销等医疗流程,实行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定期组织烈属到市荣军医院或县级光荣院进行康复疗养和健康查体,定期安排医疗队为烈属提供巡回诊疗服务。
(五)切实保障烈属享受其他优待照顾。加大对烈属就业的帮扶力度,积极协助有职业培训需求的烈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严格落实烈士子女在入园、入学、中考、高考等方面的优待政策,就近统筹安排烈士子女入园和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对经济困难的烈属家庭优先落实教育救助。烈士子女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鼓励各级各部门和驻临部队为烈属提供更多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加强对烈士纪念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主体,强化部门协作。尽快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行政主导、部门主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统筹协调烈士纪念工作,落实烈士褒扬政策,做好烈士评定备案、烈属优待抚恤、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祭扫活动组织等工作。宣传、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烈士纪念工作宣传报道的指导协调。发改部门要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要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把烈士英雄事迹宣传教育贯穿到国民教育体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弘扬烈士精神的文学艺术、影视作品,以及报刊、图书、数字、音像电子等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卫生部门要将优抚医院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规划,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要落实烈属住房保障政策,在相关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文物部门要做好涉及烈士的文物鉴定和普查工作,加强对革命文物保护管理的指导。旅游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观瞻仰烈士纪念设施,接受英雄事迹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积极组织企业职工、青少年、妇女开展烈士纪念活动。党史、军史研究部门要加强对烈士精神的理论研究。驻临部队要支持和配合地方做好烈士纪念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对烈士纪念工作的资金投入,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优抚医院和光荣院日常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将优抚医院、光荣院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和资助范围。
(三)强化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方式。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公益属性,配足配齐工作力量。将烈士纪念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纳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做好培训选拔、管理服务工作,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立公益性岗位等方式配备烈士纪念工作人员。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提供捐助、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方式,为烈士纪念工作提供支持。
(四)加强督导评估,确保取得实效。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烈士纪念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相关部门要将烈士纪念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文明城市、双拥模范城(县)创建等考评内容,确保烈士纪念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全面提高我市烈士纪念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