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财建〔2013〕59号
各县区财政局、住建局,市直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为规范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促进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推动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研究制定了《临沂市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8月30日
临沂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印发
临沂市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建设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促进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以下简称一体化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推动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委、市财政局<临沂市加快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3】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一体化项目”),是指通过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列入我市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实施计划的市直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建设工程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一体化项目的申报、评审和验收工作,负责一体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监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一体化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补助时间自2013年开始,连续三年给予补助,2016年之后取消补助。
第二章 一体化项目管理
第六条 一体化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较强实施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项目建设单位;
(二)项目已办理了立项、土地、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项目可以是拟建、在建的工程,已竣工的工程不得申报;
(四)项目应具有一定的规模。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住宅小区内组团10000㎡以上;住宅或者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
第七条 一体化项目组织实施
(一)申报项目技术要求
1、项目的节能设计应先进、合理;
2、满足我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并符合国家和省其他有关标准规范;
3、采用下列一体化技术体系之一的:
⑴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结构体系(如CL建筑体系、FS外模板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体系、IPS现浇混凝土剪力墙结构自保温体系等);
⑵非承重自保温结构体系;
(3)其它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一体化技术体系。
(二)申报资料内容
1、正式申报文件(含项目汇总表);
2、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示范工程申报书;
3、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包含一体化技术专项审查内容);
4、项目立项批文;
5、规划许可证;
6、土地使用证;
7、工程设计图纸: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建筑平、立、剖面图,主要部位的节能构造节点做法,与节能设计计算有关的结构构件参数(梁、柱、剪力墙等截面尺寸),申报示范小区或者组团应附小区或者组团规划设计图;
8、项目评审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申报资料数量和装订要求
1、所有申报资料材料均一式二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各留存1份。
2、所有申报材料采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把建筑和结构施工图装订成一册。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按照相关要求,对一体化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局联合公布。
(五)一体化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工程进度不定期地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六)一体化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未按规定建设,经责令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取消一体化项目资格。其它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经申请并通过专家评审,可补充纳入一体化项目管理。
第八条 一体化项目的实施进度要求
项目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 一体化项目的验收备案
一体化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专项验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参与监督验收过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持各验收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管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节能监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认定证书,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专项备案。对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对项目备案并发放《临沂市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三章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管理
第十条 所需专项补助资金从收取的墙改基金中安排。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奖励补助以下方面:
(一)一体化项目建造成本:
(二)一体化项目的能效检测、项目验收等工作支出;一体化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与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相关的其他支出。
其中用于第(一)项的补助资金不能低于补助资金的90%。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申报一体化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四章 资金补助标准及拨付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
1、采用CL建筑体系的剪力墙或框剪结构工程,18层及以下时补助8元/㎡;19层至33层时补助16元/㎡。
2、采用IPS现浇混凝土剪力墙结构自保温体系的剪力墙或框剪结构工程,18层及以下时补助6元/㎡;19层-33层时补助12元/㎡。
3、采用FS外模板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系统与非承重砌块自保温结构相结合体系的框架结构工程补助4元/㎡。
4、采用FS外模板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系统与非承重砌块自保温结构相结合体系的剪力墙结构或框剪结构工程补助8元/㎡。
5、上述补助范围不包括按照建筑设计应采用A级防火材料的建设项目。
6、上述补助的面积按照地上建筑面积计算,不含地下室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根据一体化项目的实施情况分批拨款、跟踪问效。经评审确定为一体化项目,公示无异议的,建筑主体完成后拨付50%的补助资金。
一体化项目竣工后,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将《临沂市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下达剩余部分补助资金;未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项目,不予拨款并责令整改,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对一体化项目实施、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列入一体化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一体化项目资格,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追回:
(一)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二)拒不按要求使用一体化技术的;
(三)未通过验收评估便投入使用的或拒不接受验收评估的;
(四)一体化项目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确保补助资金规范使用,不得挪用,对以下违反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补助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补助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验收评估的;
(五)不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在本办法发布之前采用一体化技术的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验收通过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