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考风 肃考纪
2023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临沂考区
涉考违纪警示和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安全,关系到广大考生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二级造价工程师是山东省新设立的一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涉及领域广,行业关注度高。为进一步正考风肃考纪,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氛围,现摘录了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列举部分典型涉考违规案例,请广大考生以案示警、以案为戒、知法、守法,诚信应考。文末附临沂大学考场路线导引图。
案例一:高科技作弊典型案例
2022年10月,泸州市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一网民频繁在朋友圈发布助考广告,宣传“考试包过”,警方迅速开展侦查,发现一个以成都谢某某为首的组织考试作弊团伙,常年组织多省多人赴四川进行一级建造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安全师等考试,在考试中进行团体性作弊,从中非法牟利。警方发现该团伙组织部署周密,团伙内部分为组织者、器材提供组、试题拍摄组、答案提供组、答案分享组和助考代理六个组成部分,该助考犯罪团伙的作案手法为安排“考生”入场参考,利用电子手表、微型相机等秘拍设备将试题拍照后通过无线图传设备传输给场外枪手组,枪手组迅速按照分工整理出正确答案,再利用对讲机将答案传入考生的米粒耳机等电子接收设备。为了能一举打击掉这个特大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2022年11月20日上午,在成都的收网行动中,警方将拍摄试题的“假考生”以及监考老师中的“内鬼”余某等2人当场抓获,同时查获作弊考生20余名。该考试作弊团伙,从2020年开始共实施七场考试作弊,目前所掌握的作弊考生接近有150余人,之前作弊的考生警方还在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把参与作弊通过考试的考生全部深挖出来。
案例二:替考典型案例
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虎某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某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某某代替虎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虎某让被告人侯某某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侯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虎凯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虎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摘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