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建发〔2013〕10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提高勘察质量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勘察设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鲁建发[2011]14号)、《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鲁建设字[201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勘察市场秩序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格的单位对勘察作业进行旁站监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压低建设工程勘察费用;应与勘察单位就工程项目签订勘察合同,向勘察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作业条件及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保证合理勘察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随意缩减工程项目勘察范围。
勘察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所承揽业务。
二、加强工程勘察全过程质量管理
勘察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对勘察策划、现场作业、室内试验和勘察文件编制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勘察成果符合国家标准,满足工程设计与施工需要。
(一)合理安排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应根据项目要求,选派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项目负责人,严禁越级承担工程勘察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对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
(二)重视勘察纲要编制工作。项目负责人应结合拟建建筑物工程的重要性和场地、地基土的复杂程度及已搜集和掌握的基本资料,根据勘察合同、委托任务书及相关规范、规程要求,确定合理的勘察方案和适宜的勘察手段,并认真编制勘察纲要。其勘察纲要的编制深度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要求。
勘察纲要应按勘察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程序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后实施。
(三)确保工程现场勘察质量。勘察单位应确保仪器、设备完好;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勘察纲要规定的技术要求及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钻探、取样、原位测试等现场工作的质量;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核对、整理分析,做到记录真实准确,内容齐全,并由相关责任人现场签字确认。
(四)提高岩土试验质量。岩土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室)应按山东省土工试验室认定的资质等级承接相应勘察等级的试验任务,严禁越级承接。试验室的仪器、设备数量和工作人员的配备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其试验仪器、设备应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检验和标定,确保仪器、设备工作性能良好;试验人员应严格遵循土工试验规程的相关规定和试验任务单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持证上岗,对来样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试验室应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认真做好开土、试样制备和试验过程等环节的记录工作,采集的试验数据应真实可靠,并对试验数据进行整理分析认真核对,提供的土工试验成果报告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土工试验资质专用证章。
市外勘察单位应确保所取土试样的包装、运输质量,对易扰动和不能保证长途运输土试样质量的勘察单位和工程项目,应在本市建立相应认证等级的试验室或在本市有相应认证等级的合作试验单位,以保证试验的质量。
(五)建立健全勘察文件三检两审制度。工程勘察资料、图表、报告等文件要依工程类别严格落实自检、互检、工程负责人检和主任工程师审核、总工程师审定制度,不得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代替本单位内部审核。勘察文件经本单位三检两审合格后方可交付建设单位。
(六)严格执行签字盖章制度。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在勘察文件上签字,不得代签或打印,执业资格注册人员须加盖执业印章。勘察文件须加盖山东省工程勘察资质证章,勘察文件中土工试验成果须加盖试验室认证证章。
(七)勘察文件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勘察单位应加强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勘察文件质量记录的可追溯性。
三、切实履行施工图审查把关职责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察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把好勘察文件的政策性审查、技术性审查、修改回复和审查合格书发放关。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审查机构应将审查合格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审查信息反馈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监督检查勘察单位有关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审验原始资料等内容后,仍有勘察数据和文件存在疑问的,应报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要及时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且拒不整改的,要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基本建设程序
勘察单位须按《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建发[2012]91号)有关规定,将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勘察合同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没有进行勘察合同备案的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勘察文件审查。
建设单位须将勘察文件委托符合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机构在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章并备案后,建设单位方可将勘察文件交付工程设计单位使用。
设计单位须依据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项目,设计单位不能进行设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初步设计审查,不予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政策性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接收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加大勘察质量监督检查力度
(一)明确勘察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检查,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取集中监督检查、临时抽查和巡查等方式。
(二)加大勘察质量动态监管力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按照不少于备案项目数量10%的比例,开展工程勘察质量检查。当发现有影响勘察质量的问题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下发整改通知书,同时要将勘察质量、市场行为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挂钩,强化勘察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
六、严格查处有关违规勘察行为
(一)违反规定,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规定,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法定程序,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定程序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规定,工程勘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2、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3、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四)违反规定,设计单位依据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违反《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五)审查机构违反规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1、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3、设计单位未依据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接收并给予审查的。
(六)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01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