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1年度临沂市建筑装饰
装修工程质量“沂蒙杯”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市直装饰装修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工程质量管理创新,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应用,提高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科技含量和环保节能水平,鼓励企业争创精品工程,切实提升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促进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提高,根据《临沂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沂蒙杯”奖评选办法》,现将2011年度临沂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沂蒙杯”奖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装饰“沂蒙杯”奖评选工作严格按照《临沂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沂蒙杯”奖评选办法》的规定评选(见附件1)。
二、装饰“沂蒙杯”奖分为公共建筑装饰和建筑幕墙装饰两大类。
为鼓励我市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外出施工,企业施工的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和建筑幕墙装饰工程可申报装饰“沂蒙杯”奖。
三、评选范围2008年6月3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请各县区、市直装饰装修企业按照《临沂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沂蒙杯”奖评选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
四、请各县区、市直装饰装修企业务必于2011年11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住建委装饰装修科。
联系人:王成花
电话:(0539)8051923
传真:0539-8051923
附件:
1、临沂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沂蒙杯”奖评选办法;
2、2011年度临沂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沂蒙杯”奖评
选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临沂市装饰装修工程
质量“沂蒙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质量兴业”的方针,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装饰装修企业工程质量管理,争创精品工程,充分发挥典型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动我市装饰装修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设立临沂市装饰装修工程最高荣誉奖,奖名为“临沂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沂蒙杯”,以下简称“沂蒙杯”奖。
第二条 获奖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设计创意与工程质量达到市内一流水平的装饰装修工程。获奖对象为在市内正式注册登记的从事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 “沂蒙杯”奖工程由主承建单位申报,并经工程所在县区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由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评选,经市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第四条 “沂蒙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并从中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参加省“泰山杯”奖、全国建筑装饰工程奖的评选。
第五条 成立装饰装修工程“沂蒙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装饰装修科,具体负责“沂蒙杯”奖评审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沂蒙杯”奖装饰装修工程的评选范围:
(一)建筑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等旅游度假性装饰装修工程和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商业服务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和港口、码头、侯机楼、车(船)厅等交通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及影剧院、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类装饰装修工程;
(三)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装饰装修工程,纪念性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造价为30万元以上的;
(四)建筑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整体一次性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五)建筑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
第七条 下列装饰装修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市设计、施工的境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藏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四)虽已建成使用,但未通过防火和质量验收的工程;
(五)已经参加过“沂蒙杯”奖评选,落选的工程;
(六)环境检测不合格的工程;
(七)近两年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
(八)近两年出现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项目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沂蒙杯”奖装饰装修工程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二)贯彻执行绿色建筑、节能性建筑要求,工程达到节能、节水、节材环保标准;
(三)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组织的全面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四)上一年度竣工验收备案,回访制度完善,使用效果好,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的工程。
第九条 申报单位为装饰装修工程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了有效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其主承建的工程量应占该装饰装修工程量的大部分。
第十条 为鼓励参与装饰装修施工的其它参建单位共同创优,大型、超大型装饰装修工程可由两个以上主承建单位申报,同一装饰装修工程最多允许有三个主承建单位同时申报,主承建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 每次评选中,申报单位最多可申报两个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沂蒙杯”奖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沂蒙杯”奖的申报、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根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领取申报表;
(三)各县区应对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优中选优,写出正式申请向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临沂市装饰装修业协会推荐,并附所有申报资料;
(四)各县区推荐两个以上工程时应排序;
(五)各县区应将推荐的情况通报各申请单位;
(六)市直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直接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装饰装修科申报。
第十三条 “沂蒙杯”装饰装修工程的申报资料: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临沂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沂蒙杯”奖申报表》一式二份;
(三)装饰装修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文字材料一份;
(四)装饰装修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五)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复印件一份;
(七)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八)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九)装修工程质量用户回访意见一份;
(十)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一份;
(十一)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彩色照片10张;
(十二)配有解说词长度在10分钟以内的实况录像VCD光盘一份。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为A4幅面,装订成册;
(二)彩色照片为7英寸;
(三)实况录像的内容包括:工程简单,工程平、立面图,隐蔽工程资料,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介绍等。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五条 工程复查是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申报工程的质量水平,对各县区推荐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复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配合。
第十六条 复查工作实行“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严格、认真、负责、公平的工作态度,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第十七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的详细介绍,重点是工程概况,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介绍;
(二)查阅工程的管理资料:包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工程开工手续等;
(三)查阅工程的内业资料:承建工程的合同书,工程的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工程施工的管理资料,竣工验收的全部文件。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应为原件;
(四)实地查验工程。复查人员认为必须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企业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拒绝,否则取消申报资格;
(五)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时,申报单位的人员应回避。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八条 “沂蒙杯”奖由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由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各县区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内知名业内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资料及工程复查小组的汇报情况,通过审查、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较高的工程为获奖工程。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沂蒙杯”奖的申报单位以及该装饰装修工程的主要设计单位授予“沂蒙杯”奖奖杯和获奖证书,向参建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并对所有获奖单位通报表彰。
各县区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县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沂蒙杯”奖杯和证书,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将违纪行为通知推荐单位,直至撤销复查人员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2011年度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沂蒙杯”奖申报表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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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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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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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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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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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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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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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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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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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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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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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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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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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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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及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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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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