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建发〔2011〕157号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建筑节能检测、评审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监管体系,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确保建筑节能效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鲁建发〔2005〕30号)、《临沂市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临建发〔2007〕13号)等有关规定,近期,我市成立了山东省建筑节能监督检测站临沂分站。目前,分站设备采购、调试到位,初步取得了相应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已具备开展建筑节能检测、评审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建筑节能检测、评审。
二、市区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现场检测工作由山东省建筑节能监督检测站临沂分站具体负责;各县(区)建筑节能检测工作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会同分站负责。建筑节能评审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三、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现场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报建筑节能评审。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会同质监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节能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并出具建筑节能评审报告。建筑节能评审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新型墙材专项基金返还的依据。经检测、评审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条文要求项目,责令建设单位按要求限期整改,暂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评审,组织竣工验收。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建筑认定时,必须提供山东省建筑节能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未经节能检测、评审的或检测、评审不合格的项目,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将不予受理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质监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准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新型墙材专项基金不予返还。
五、建筑节能现场检查与评审,必须依法按标准进行,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检测、评审监督管理工作。执行中若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7673681 、8112655。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