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和产业基地开始申报。列入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和产业基地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省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申报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和产业基地,除应满足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和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示范工程应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级以上要求,其中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20分,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不低于35%,采用全装修,装配率60%以上。鼓励采用支撑体与填充体相分离的百年建筑技术体系,采用百年建筑技术体系的工程不限面积。
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申报评审工作采取随时申报、分批评审、分批公布的形式进行,产业基地原则上每季度初受理申报、组织评审一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结合年度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省财政资金支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