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建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几项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监理工程监管职责,严格落实监理合同管理,加强监理企业诚信登记管理。
《通知》明确,按照“与工程管理同步、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市住建局监管工程的监理业务,市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理;兰山区、罗庄区和河东区住建局监管工程的监理业务,有关区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理。其他县区监管工程的监理业务,有关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通知》规定,严格落实《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合同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在同一监理合同范围内,可根据工程实际开竣工情况,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合同备案可分阶段进行。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监理企业诚信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在全市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中,均需提供市住建局出具的《临沂市监理企业诚信证明登记》。
《通知》要求,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监理合同备案的日常监督管理与检查,加强监理招投标项目的监理投标诚信登记审核,有效遏制监理人员脱岗、串岗等现象的发生。(基本建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