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
1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加快推进扬尘防治标准化建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提升全省房屋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工作。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4 术 语
4.1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
在房屋建筑工地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以下简称“施工扬尘”。
4.2 PM10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称为PM10。
4.3 产尘物料
指房屋建筑工地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水泥、砂浆、砂石、石灰、腻子粉、石膏粉、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裸露土体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4.4 扬尘监测
采用相关仪器对建筑工地内扬尘的监视与测定。
4.5 非道路移动机械
指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叉车、开槽机、桩工机械、钎探机、强夯机、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非道路移动工程类机械。
5 基本规定
5.1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扬尘防治要求,鼓励工程项目采用BIM技术,加强场地布置、施工部署、材料储运、现场施工等重点环节扬尘防治策划,为施工扬尘防治的实施提供基础条件。
5.2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对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
5.3 积极推广应用绿色施工技术,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减少施工现场作业量,降低施工扬尘污染。
5.4 施工现场应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产尘物料堆放覆盖、土(石)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施工扬尘防治六项措施。
5.5 土(石)方工程作业前,施工现场应配置符合要求的PM10扬尘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扬尘在线监测和远程视频监控,及时优化改进扬尘防治措施、提高防治能力。
5.6 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不得作为竞争费用。
5.7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采取应急应对措施。
5.8 工程项目应在工地大门口显著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明确各责任主体扬尘管理负责人,公布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5.9 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扬尘污染相关投诉、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5.10 主管部门应根据日常巡查和投诉举报情况对监督项目实施差别化管理。
6 各方主体主要职责
6.1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首要责任,应组织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成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组,制定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各方工作职责,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6.2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应包括:
6.2.1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扬尘防治要求,将施工扬尘防治所需费用按规定单独列支,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费用。
6.2.2 应在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内容、措施和各方责任主体的职责。
6.2.3 实行项目代建的工程,代建合同中应明确代建单位扬尘防治责任。
6.2.4 应定期对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整改。
6.3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制度,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组织,明确各级、各工序扬尘防治目标、责任人,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6.4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应包括:
6.4.1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扬尘防治工作,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6.4.2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专业分包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包含施工扬尘防治的相关措施,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承包范围内的扬尘防治负责。
6.4.3 施工单位、项目部、作业班组应逐级签订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扬尘防治工作奖惩制度。
6.4.4 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篇,制定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扬尘污染防治培训交底。
6.4.5 应加大扬尘防治投入,保证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费用足额提取、专款专用。
6.4.6 应建立扬尘防治管理档案,定期对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分析,制定相应整改措施,严格落实整改。
6.5 监理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7 工地周边围挡
7.1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置连续封闭式硬质围挡,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美观、环保。
7.2 市区主要路段建筑工地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不宜高于3m;一般道路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
7.3 鼓励在围挡顶部设置扬尘雾化喷淋设施,减少施工现场扬尘外溢扩散,避免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7.4 围挡下沿应与基础或路面贴合严密,紧靠围挡内侧不得堆放泥土、灰土、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
7.5 宜采用工具式围挡、装配式围挡;当采用砌体围挡时,宜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8 产尘物料堆放覆盖
8.1 产尘物料宜采取喷洒抑尘剂、凝固剂、洒水、绿化、密闭、覆盖防尘网(布)等防治措施。
8.2 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的土方挖填、铲、运,建筑垃圾、渣土及其他产尘物料清扫、运输等应采取适当防尘措施如适当洒水、覆盖等以不产生扬尘为宜。
8.3 对具备绿化条件的裸露土体、工程渣土宜优先采取绿化措施,不具备绿化条件的采取喷洒抑尘剂、凝固剂或覆盖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使用防尘网等造成的二次污染。
8.4 因场地、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粉碎、筛分、切割的,应搭建封闭式搅拌防护棚或在封闭条件下进行,并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8.5 砂石、灰土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覆盖防尘措施。
8.6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48小时内无法清运完毕的,应采取适当洒水、覆盖防尘网、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
8.7 对水泥、石灰、腻子粉、石膏粉等产尘物料,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分类存放,并采取适度的抑尘措施。
8.8 楼层内高处垃圾应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封闭式容器或装袋清运,严禁高空抛洒。
9 土(石)方开挖湿法作业
9.1 在土(石)方开挖、爆破、回填、整平、运输、卸载、地基处理等施工过程中,应在作业面采取喷雾或洒水措施,保持土(石)方表面湿润。喷雾、洒水需适量,以人走、车行上去不起尘、不带泥泞为宜。
9.2 土(石)方开挖宜随挖随运,土方回填应及时平整压实,尽量减少开挖和回填过程中土方裸露面积和时间,大规模场地作业应分区块有序进行。
9.3 不能及时回填的裸露场地、土方堆放区、非作业区或非车行区域宜采取喷雾、洒水、喷洒抑尘剂或覆盖措施。
10 路面硬化
10.1 施工车辆出入口地面、场内运输(含消防)通道必须进行硬化处理,路面保持坚实、平整、畅通、清洁。
10.2 办公区、生活区路面、仓库、材料存放场、加工区及一般道路、广场等宜采用可重复利用的预制块材铺装,也可采用硬化处理。
10.3 当施工道路与拟建道路位置一致时,宜结合拟建道路结构进行施工;使用时间较短的临时道路可采用预制拼装式混凝土路面、钢板临时道路、铺设石子等。
10.4 所有硬化面层无破损,无起砂、无开裂,坡向坡度满足排水要求。
10.5 场区内设置排水管(沟)网,场内无积水。
11 出入车辆清洗
11.1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
11.2 应对出入现场的物料运输车辆的轮胎、车身进行冲洗,严禁带泥、污出入,确保出入车辆符合要求,严禁污染城市道路。其他车辆的轮胎、车身有泥、污时,应进行冲洗。
11.3 建立物料运输车辆登记制度,对出入场的每一车次运输车及装载量进行登记。车辆冲洗应定人、定岗,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建立车辆冲洗台账。
11.4 鼓励工地现场选用可周转并能满足大型车辆使用的定型化车辆冲洗设备。对不具备设置洗车平台的,应配置手动冲洗设施,对出入车辆进行有效冲洗。
11.5 车辆冲洗设施应有污水回收、净化装置,满足重复循环用水要求,确保场区无积水,严禁将污水排放到城市道路上,具备条件的应与城市排污管道连接。
12 渣土车辆密闭运输
12.1 施工现场要使用密闭加盖的渣土运输车辆,严格控制渣土装车高度,装车高度一律不得高出车厢挡板,并保证装载无外漏、无遗撒、无高尖。
12.2 渣土运输须采用经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及车辆。
12.3 施工现场物料运输车辆应限速行驶。运送易散落、飞扬、流漏建筑材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或遮盖措施。
13 扬尘在线监测监控
13.1 施工现场应安装扬尘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系统,并与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实时联网,应明确专人负责,定期维护保养,确保系统运行、数据传输正常。
13.2 扬尘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系统宜支持手机等移动终端实时监控和远程管理,施工现场应根据实时监测监控情况,采取相应的施工扬尘防治措施。
13.3 监测点位应可直接监控工地现场主要施工活动区域,优先设置于车辆出入口。监测点附近应避免强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方便安装和检修通信线路。监测点位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
13.4 监测点数量应根据施工场地占地面积确定,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1个监测点,面积1-2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2个监测点,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3个监测点。
13.5 视频监控系统、点位、数量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292-2012)要求。
13.6 视频监控应重点监控出入口、洗车台、作业区、塔吊、围挡四角等部位,洗车台、主要施工作业区和塔吊上至少各安装1个。其中,塔吊上应安装球机摄像头,满足施工现场全覆盖、无盲区、24小时全时段监控要求。
13.7 监控点数量应根据工程建筑面积确定,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3个监控点,面积5-10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5个监控点,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设置不少于8个监控点。
13.8 视频监控应确保图像清晰,能准确显示监控部位名称,具备视频图像切换、处理、快照、存储、检索和回放等功能。
14 非道路移动机械
14.1 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符合国家、省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的规定要求,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14.2 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建立管理清单、台账,加强日常管理,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机械设备,责令其停工或撤场维修,并将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使用情况及时告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4.3 重污染天气期间,应严格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