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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8332361/zfw/2020-0000272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0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告知承诺书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告知承诺书

2020-08-20   作者: 点击数:  

根据《临沂市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本行政机关就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告知如下: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10月住建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10月修改)第11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3.【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三条:加强中介市场监管。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强化行业监督检查。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固定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三、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一)申请材料:

1、临沂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核验原件)

3、本企业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不少于3人);(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核验原件),可容缺

4、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服务合同(人社部门盖章备案)、半年以上个人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核验原件)

5、固定营业场所证明(不动产证或经租赁备案备案的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核验原件)

6、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核验原件)

7、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8、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核验原件)

行政相对人可向行政机关申请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不作为备案的前置条件,进行容缺办理。

(二)申请方式

1、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临沂市)(http://lyzwfw.sd.gov.cn/lys/public/index)进行网上申请,按要求上传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电子文件(彩色)。或持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G64号窗口提出申请。

2、审批通过后,行政相对人可选择通过现场领取或免费快递接收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3、网上申请的,获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10个工作日内,行政相对人应通过邮政寄递、现场提交等方式,将胶装的完整申请材料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存档。

四、行政相对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履行承诺、作出不实承诺等违反承诺行为的法律后果

1.承诺时限。申请容缺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企业承诺按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培训和考试,取得备案证书次年不少于3名从业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2.法律责任。根据《临沂市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行政相对人在承诺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以及提交的材料经整改或延期后仍未符合要求的,或者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相对人不得从事相关资格范围的活动,推送至履行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审批职责行政机关撤销审批决定,并将履诺情况列入失信记录,纳入其诚信档案,对失信严重造成影响的,由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罚。行政相对人对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行政相对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记录,纳入诚信档案,由发改部门组织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由执法单位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同时3年内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

1)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2)未按时提交约定申请材料的;

3)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审批决定被撤销的;

4)在后续监管中被发现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

5)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但不具备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

1.告知承诺文书分别由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加盖行政公章和行政相对人(或具有委托权限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告知承诺文书即生效。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作为颁发备案证书的凭据,一份由行政相对人留存。

2.行政相对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请及时按以下方式联系:

联系方式:0539-8771798

投诉电话:0539-8771277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相对人承诺书

 

本单位对申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做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已经阅读并知晓《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申请容缺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应同时承诺:企业按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培训和考试,取得备案证书次年不少于3名从业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六)网上提出申请的,获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10个工作日内,行政相对人应通过邮政寄递、现场提交等方式,将胶装的完整申请材料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存档。

本单位在此所作出的承诺真实有效。如承诺不实或不履行承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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