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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8332361/zfw/2021-0000250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1-07-27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临建发〔2021〕1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2021-07-27   作者: 点击数:  

临建发〔2021〕18号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园区建设办公室、经开区园区建设局、临港区园区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筑工程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新开工的建筑工程。

二、担保方式

(一)建设单位(发包人、业主)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中任意一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5%,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三)担保期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工期,保证人(保险人)应当在保函或保单中明确担保金额、赔付方式、赔付程序、赔付时限等。

(四)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应当不可撒销,在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工程建设合同终上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保证人、发包人(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五)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约定的有效期届满,或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全部索赔提取,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或尚未完工的,应当按前述规定再次提供相同比例、金额的担保。

(六)承包人(施工单位)不得指定具体保证人或保险人。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不得为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或其关联企业。

(七)同一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又为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八)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

三、有关要求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等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度外的又一重要制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的法定职责,全市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工程开工前按要求积极办理。

(二)工程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结合承诺事项复核、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对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罚。

(三)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遇部、厅就担保形式、担保时限、担保金额等有明确规定时,以部、厅文件为准。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联系。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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