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建发〔2023〕25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临沂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引导工法开发活动健康发展,调动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参与工法编写的积极性,推动行业人才、技术、管理全面活跃,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临政发〔2011〕8号)和《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0〕57号)精神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 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市级工法)的编写开发、申报、评审、公布、推荐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工程实践而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五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绿色发展、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等要求。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级工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市级工法的组织申报、评审、公布和推荐等工作。
第七条 市级工法原则上每年组织评审一次,评审遵循“科学评估、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一般于二季度组织申报。
第八条 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或参评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在临沂市的外地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市级工法,但同一项工法不得多渠道重复申报。
第九条 市级工法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先通过企业内部自审认定为企业级工法,再经企业注册地(外市企业为工程所在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市级工法,最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审定公布市级工法并择优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申报省级工法。
第十条 申报市级工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有完善的工法开发档案,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先进及以上水平,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适用范围、特点、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
(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各级工法雷同;
(六)工法的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七)申报主体信用应符合《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市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临沂市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见附件);
(二)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或证书;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施工承包合同;
(五)经济效益证明;
(六)科技查新报告(申报日之前1年内的关键技术查新);
(七)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八)工法对应领域2名高级职称以上外部专家推荐意见;
(九)工法文本;
(十)反映工法核心工艺的照片(不少于5张)或视频资料;
(十一)有关机构鉴定、评价证书,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优选项)
(十二)主要完成人社保证明;
申报时,需同时提供以上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企业在申报市级工法时,涉及关键技术及需保密的内容应当注明,有关部门和评审专家不得泄密。
第十二条 每项市级工法由一家企业独立申报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企业与科研院所等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的,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主申报企业应是建筑施工资质企业且为开发应用工法主要完成单位。人员应按主次顺序先后署名,完成人社保必须与申报主体一致。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市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具有建筑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专家必须担任过大型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0岁。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每两年调整补充一次。
第十四条 市级工法评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坚持评审标准,立足专业做到廉洁、公正、公平、公开;
(二)评审专家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确保工法评审的严肃性、科学性;
(三)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工法涉及的技术秘密;
(四)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也不得评审其供职单位的工法。
第十五条 市级工法的评审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建市级工法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评委会内设专家组,由1名委员兼任组长,副组长2名,成员若干,从专家库中选取。
(一)市级工法评审分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
(二)形式审查: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三)专业组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分别对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经专家组集中审查后,形成推荐名单,提交评委会审核。
(四)评委会审核: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委会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其他工程等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通过评审的市级工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定并予以公布,对获得市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市级工法有效期为5年。
对有效期内的市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拓展,保持工法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市级工法,经验证仍然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在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获得市级工法证书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申报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科技奖项。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工法。对于公布的市级工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作为优良信用信息给予企业信用加分,并在评优评奖等方面给予激励,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申报市级工法的,相关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市级工法;如已获得,撤销其市级工法。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其市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影响工法评审结果的,已通过评审的工法无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附件:临沂市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
附件
推荐县(区)
□房屋建筑类
□市政基础设施类
□园林绿化类
□其他类
临沂市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
工法名称:
申报单位:
推荐单位: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