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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8332361/zfw/2023-0000612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03-16  发布日期  2023-03-1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已失效
 文  号  临建发〔2023〕9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计分管理办法(试行)》和《临沂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计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临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计分管理办法(试行)》和《临沂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计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3-03-17   作者: 点击数:  

临建发〔20239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临沂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计分管理办法试行)临沂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计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316


临沂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履职考核计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称安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督促安管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鲁建建管字〔2020〕10号)、《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清单试行鲁建安字〔202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安管人员均应纳入履职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管人员是指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项目负责人(B证)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等。

全市所有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管人员信息均录入《临沂市工程质量安全与扬尘管理系统》。

第四条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安管人员履职考核综合管理。履职考核实行属地管理、全市协同的原则,设立市、县(区)两级安管人员履职考核管理机构,对全市安管人员进行履职考核。

第二章  履职考核计分和处理

第五条 管人员履职考核实行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计分,即表彰奖励加分、违法违规扣分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六条 对安管人员的履职考核处理分两档,一是年度考核计分达到8分时,分别采取停职、强制学习培训、县重点监管、全市通报预警、限制申报奖励等各类措施;二是年度考核计分达到12分时,分别采取限时限制承揽工程、撤职、停工、全市重点监管、报请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禁止申报奖励等各类措施。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安管人员有处理规定的优先适用于相关规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进行信用惩戒。

第三章 履职考核实施

第七条 安管人员履职考核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执行;考核综合管理、通报、安管人员资格处置等由市级考核机构负责。

第八条 安管人员的履职考核加分由施工企业申请,填报《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履职考核加分申请单》,经属地履职考核机构审核加分。

第九条 安管人员的离岗培训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培训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制度、考试制度等,并在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申请与核查制度。安管人员对计分存在异议的,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履职考核扣分告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扣分签发机关提出异议申请书面报告,附带相关证明材料。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建立履职考核计分、考核处理、信息上报推送等考核工作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抽查各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履职考核工作,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息的,以及对安管人员履职考核应处理而未处理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必要时通报县(区)政府。

第十二条 鼓励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创先争优,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工艺、技术类研究和创新,达到一定标准的实行考核奖励加分。受到考核处理的,不得推荐评先树优。

第十三条 对于拒不执行履职考核处理,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安管人员,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由市住建局向省住建部门申请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推送至省平台、“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于2023年316日起公布2023年416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临沂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履职考核计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履职考核机构的设立

1.1市级安管人员履职考核管理机构(以下称市级考核机构),设置在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安管人员的履职考核综合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市直属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市直属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

1.2县(区)级履职考核管理机构由各县(区)住建主管部门设立,具体负责注册在本县(区)的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本县(区)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

第二章 履职考核计分办法

2.1安管人员履职考核年度基本分值为0分,实行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计分的管理办法,计分按下式计算:

安管人员年度履职考核计分=0分+(年度内累积扣分年度内累积加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分

其中,年度内累积加分不得大于年度内累积扣分,加分超出扣分的部分,只计入加分信息,不计入考核记分;因企业(项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扣分不得抵消。

2.2一个考核年度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管人员,亦纳入当年考核。

2.3履职考核加分有效期为一个考核年度。在奖励有效期内按申报时间计入申报年度进行考核加分。同一加分项无论有效期长短,只进行一次加分。考核年度期满后,自动清除该项加分。安管人员的加分分值作为主管部门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施工企业和个人获得的表彰奖励,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可申请加分:

(1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类:颁发之日至项目竣工;

(2举办观摩、学习等现场会的及安全生产检查类:当年度并顺延半年;

(3知识技能竞赛类:颁发之日至下届举办时间内有效,不定期举行的当年度有效并顺延1年;

(4安全类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工法等创新成果奖类:自获得之日起2年具体加分标准见附表1

2.4履职考核扣分信息有效期为一个考核年度,自考核执行机构报送之日起计算,报送时间不得超出相关行政处罚(转处罚)、处理的期限。一种处罚、处理适用多种扣分标准的,按最高标准进行扣分;一种处罚、处理包含多种扣分项的,累积扣分。考核年度期满后,自动清除该项扣分具体扣分标准见附表2、附表3、附表4

第三章 履职考核处理办法

3.1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考核处理

3.1.1一个考核周期内累积计分达到8分的,全市通报预警,对该施工企业全市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重点监管期限不少于3个月,3个月后由施工企业申请,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复核,安全生产情况总体良好,方可解除重点监管。

3.1.2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计分达到12分的,从计分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限制该企业在市域内承揽工程;禁止该企业申报当年建设安全类各项奖励;禁止其个人申报当年行业和住建主管部门的建设安全工作各类奖项。

3.1.3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直接扣12分的,报请省住建部门考核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1.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的处置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协同执行。

3.2项目负责人履职考核处理

3.2.1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计分达到8分的:

(1施工企业应要求其离岗自学自省1周,后参加住建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集中培训不少于24个学时,考试合格后予以恢复。重新上岗的,上岗前的扣分仍然计入本考核周期进行累计。项目负责人离岗培训期间的项目管理工作,由施工企业任命相同资格人员暂时承担。限制申报当年度行业和住建主管部门的个人奖项和项目安全施工类的奖项。

(2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将该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工程项目记挂“安全生产黄牌工地”,列为县(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黄牌挂牌时间不少于2个月,对所在工程项目全市通报。2个月后由工程项目申请,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复核,安全生产情况良好,方可摘牌解除重点监管。

3.2.2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计分达到12分的:

(1施工企业应停止该项目负责人职务,另任命新的项目负责人。1年内施工企业不得任命其担任市域内任何项目负责人职务。

(2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将该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工程项目记挂“安全生产红牌工地”,红牌挂牌时间不少于3个月,列为市、县两级重点监管对象,执法检查必查对象,全市通报,必要时责令停工整顿。申请复工的,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复核,安全生产情况良好方可复工,但仍继续将该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和执法检查必查对象。3个月后申请摘牌的,由工程项目申请,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复核,安全生产情况良好且无违法违规行为,方可摘牌解除重点监管。

(3禁止该项目申报建设安全类奖项,禁止其个人申报当年度行业和住建主管部门的个人奖励。

3.2.3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直接扣12分的,报请省住建部门考核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

3.2.4对项目负责人和工程项目的处置情况全市通报,协同执行。

3.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处理

3.3.1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计分达到8分的,停职离岗自学自省1个月,后参加住建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集中培训不少于24个学时,考试合格后予以恢复上岗。重新上岗的,上岗前的扣分仍然计入本考核周期进行累计。离岗期间施工企业应任命合格的人员补充岗位。限制申报当年度行业和住建主管部门的个人奖励。

3.3.2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计分达到12分的,施工企业应撤销该专职安全员职务,另任命新的专职安全员。1年内施工企业不得任命其承担任何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其申报当年建设工作各类个人奖项。对其处置情况全市通报。

3.3.3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次性扣12分的,报请省住建部门考核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性扣12分的,报请省住建部门考核机关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4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处理规定的优先适用于相关规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

3.5外地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上述规定执行,并通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协同执行。

3.6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只有加分或无计分的安管人员,优先推荐个人或所在工程项目、企业申报奖励;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计分少于8分且无安全事故发生、排名靠前的安管人员,推荐个人或所在企业、工程项目申报奖励;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计分多于8分(含),限制个人和项目申报当年度奖励;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计分达到12分的,或受到严重处罚处理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或者排名靠后的不得推荐申报奖励。

第四章 履职考核实施办法

4.1履职考核实行触发机制,即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安管人员第一次被执行扣分即启动履职考核;既无扣分也无加分的记0分,只有加分的,只记录加分信息。

4.2考核处理实行触发机制,属地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向考核机构报送扣分,考核机构累积计分、动态考核,对随时达到“履职考核处理办法”计分分值的,考核机构立即告知住建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由住建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安管人员或企业(工程项目)及时实施考核处理。

4.3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扣分,县(区)考核机构应即时上报市级考核机构,市级考核机构综合管理,全市协同执行。

4.4安管人员履职考核扣分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执行。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在下达监督整改、责令停工、行政处罚、检查通报等行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监管职责时,或受到上级部门检查整改或通报时,应同时对相关安管人员进行扣分,并应及时报送考核机构归集、计分。

4.5对安管人员履职考核扣分时,应签发《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履职考核扣分单》,并签发《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履职考核扣分告知单》将扣分详情告知施工企业和安管人员,履职考核扣分依据下列文书进行:

1)已转办或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事故调查报告或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

3)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或工程监督服务机构签发的监督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停工通知书、检查通报、处理决定;

4)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材料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4.6施工企业进行安管人员的履职考核加分申请时,应附带相关的表彰奖励证书或通知通报文件、公示截图等证明材料。施工企业申报履职考核加分信息弄虚作假或有其他不良行为,影响履职考核结果的,加倍扣除其相应分值。

第五章 信息上报和管理

5.1需要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应及时上报市级考核机构按规定处置,市住建局即时汇总、及时通报,全市协同执行。

5.2县(区)考核机构应随时向市级考核机构上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扣分信息,由市级考核机构综合管理。

5.3县(区)考核机构应在每季度末向市级考核机构上报本季度计分的安管人员台账,年度末上报全年的计分安管人员台账。

5.4申请、报送、录入、归集、通报等工作推荐使用《临沂市工程质量安全与扬尘管理系统》实施。

细则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本细则2023年316日起公布2023年416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履职考核加分表

2.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履职考核扣分表

3.项目负责人(B证)履职考核扣分表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履职考核扣分表

5.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履职考核扣分审批表

6.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履职考核扣分告知单

7.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履职考核加分申请单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履职考核加分表



序号

考核对象

加分项目

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备注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省级/市级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类标准化工地

省级:2分

市级:1分

省级:4分

市级:3分

省级:2分

市级:1分

同一项目在一个考核年度取最高奖项计入

2

举办省/市/县级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类样板观摩、标杆学习等现场会及相关重要活动的

省级:3分

市级:2分

县级:1分

省级:5分

市级:4分

县级:3分

省级:2分

市级:1分

县级:0.5分

3

省级安全生产类检查表彰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名的

第一名:2分

第二名:1.5分

第三名及以后的:1分

无排名的:1.5分

第一名:4分

第二名:3分

第三名及以后的:2分

无排名的:3分

第一名:3分

第二名:2分

第三名及以后的:1分

无排名的:2分

4

市级安全生产类检查通报表彰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名及无排名的

第一名:1.5分

第二名:1分

第三名及以后的:0.5分

无排名的:1分

第一名:3分

第二名:2分

第三名及以后的:1分

无排名的:2分

第一名:2分

第二名:1.5分

第三名及以后的:1分

无排名的:1.5分

5

县级安全生产类检查通报表彰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名及无排名的

第一名:1分

第二名:0.5分

第三名及以后的:0.3分

无排名的:0.5分

第一名:2分

第二名:1.5分

第三名及以后的:1分

无排名的:1.5分

第一名:1.5分

第二名:1分

第三名及以后的:0.5分

无排名的:1分

6

省级安全知识(技能)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

第一名:3分

第二名:2.5分

第三名及以后的:2分

第一名:3分

第二名:2.5分

第三名及以后的:2分

第一名:3分

第二名:2.5分

第三名及以后的:2分

个人参加的,包含团体奖

7

市级安全知识(技能)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

第一名:2分

第二名:1.5分

第三名及以后的:1分

第一名:2分

第二名:1.5分

第三名及以后的:1分

第一名:2分

第二名:1.5分

第三名及以后的:1分

8

县(区)级安全知识(技能)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

第一名:1.5分

第二名:1分

第三名及以后的:0.5分

第一名:1.5分

第二名:1分

第三名及以后的:0.5分

第一名:1.5分

第二名:1分

第三名及以后的:0.5分

9

安全类发明、新型实用专利、工法等科技成果奖

国家级4分、省级3分、市级2分

国家级4分、省级3分、市级2分

国家级4分、省级3分、市级2分

10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工作岗位相关的个人奖励

国家级4分、省级3分、市级2分、县级1分

国家级4分、省级3分、市级2分、县级1分

国家级4分、省级3分、市级2分、县级1分


10

个人在上一年度履职考核未扣分的

本年度考核奖励加分2分

本年度考核奖励加分2分

本年度考核奖励加分2分


注:施工企业和个人获得的表彰奖励,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可申请加分:1.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类:颁发之日至项目竣工;2.举办观摩、学习等现场会的及安全生产检查类:当年度并顺延半年;3.知识技能竞赛类:颁发之日至下届举办时间内有效,不定期举行的当年度有效并顺延一年;4.安全类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工法等创新成果奖:自获得之日起2年。


附件2

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履职考核扣分表


类别

代码

考核内容

分值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投入(1)

A-1-1

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2分

A-1-2

未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的

13分

组织

管理(2)

A-2-1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或者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项目要求配备足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3分

A-2-2

项目实际负责人无资格,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或项目实际负责人与备案登记不符的

13分

A-2-3

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受到行政处罚处理且存在管理责任的

按分包企业负责人扣分的25%进行扣分

A-2-4

施工企业所属项目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有3个项目负责人被扣分达到12分的

8分

安全管理制度(3)

A-3-1

未按照规定制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分

A-3-2

未组织实施安全绩效考核,或未落实安全生产奖惩措施的

1分

A-3-3

未按计划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1分

双重预防体系类(4)

A-4-1

未建立或未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1分

A-4-2

未督促、(带班)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或督促检查不到位的

0.5分

危大工程管理(5)

A-5-1

未按风险分级管控职责对超规模危大工程和一级风险进行管控,或落实不到位的

0.51分

安全生产事故类(6)

A-6-1

施工项目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分

A-6-2

施工项目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无人员死亡但造成较大影响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6分

A-6-3

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有人死亡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2分

A-6-4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12分

行政处罚处理类(7)

A-7-1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责令改正或处罚

2分

A-7-2

主管部门执法机关、监督机构对企业(项目)进行的罚款类、停工类、停业整顿类行政处罚

0.53分

A-7-3

在国家/省/市/县(区)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涉及安全问题的

2分/1.5分/1分/0.5 分

建筑市场秩序类(8)

A-8-1

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挂靠,或出借资质,或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

12分

注: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安全总监、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对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工作有决策权的分公司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附件3

项目负责人B证履职考核扣分表


类别

代码

考核内容

分值

安全生产责任制(1)

B-1-1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4分

B-1-2

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的

28分

B-1-3

项目负责人无故不在岗或带班率不足80%的

0.5分2分

B-1-4

项目负责人实际未履职的,包括项目负责人长期脱岗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履职的,或在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任职的

38分

组织

管理(2)

B-2-1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部分安全员实际未履职的,或安排专职安全员兼任项目其他工作的 ,或未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职责分工的,或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现场监督的

13

B-2-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2

B-2-3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或配备不足的

1

B-2-4

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受到行政处罚处理且存在管理责任的

按分包项目负责人扣分的25%进行扣分

安全管理制度(3)

B-3-1

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的

1分

B-3-2

未组织实施安全绩效考核,或未落实安全生产奖惩措施的

1分

B-3-3

未按计划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1

双重预防体系(4

B-4-1

未建立或未落实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2分

B-4-2

未督促(带班)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或督促检查不到位的

1分

B-4-3

未按风险分级管控职责对含危大工程和较大安全风险进行管控或落实不到位的

2

危大工程管理(5

B-5-1

未按规定编制审核危大工程、临时用电、预防高坠等专项施工方案(措施),或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即施工的

35

B-5-2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6分

B-5-3

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13

B-5-4

安全资料外包,非法代签,或存在安全资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等虚假资料情形的

13

安全生产事故类(6

B-6-1

施工项目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6

B-6-2

施工项目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无人员死亡但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以上的

12

B-6-3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12

行政监督管理(7

B-7-1

个人履职被责令改正或处罚,或对项目(企业)进行的行政处罚(转)

13分

B-7-2

因安全问题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的

局部停工的2

全面停工的6

B-7-3

因安全管理、现场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累计5

1分

B-7-4

对创城、公益广告、疫情防控、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智慧工地建设运行等工作未及时贯彻落实到位的

1分

B-7-5

在国家/省/市/县(区)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涉及安全问题

4分/3分/2分/1 分

市场秩序类(8)

B-8-1

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挂靠,或出借资质,或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12分


附件4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履职考核扣分表


类别

代码

考核内容

分值

安全生产责任制(1)

C-1-1

未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的

1分

C-1-2

未督促本项目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1分

C-1-3

未监督本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落实的

1分

C-1-4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故不在岗的

1分

组织

管理(2)

C-2-1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配备不足,且未采取措施的

1分

C-2-2

未督促分包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未对分包单位及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2分

C-2-3

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受到行政处罚处理且存在管理责任的

按分包单位安全员扣分的25%进行扣分

C-2-4

未严格监督执行班前会、安全技术交底的

1分

安全管理制度(3)

C-3-1

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分

C-3-2

未组织或参与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的

1分

C-3-3

未制定本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

2分

双重预防体系(4)

C-4-1

未组织开展或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或不真实、不全面的,或未监督落实本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或未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

0.51.5分

C-4-2

未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或未及时排查本项目重点区域、重点岗位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或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3分

危大工程监督管理(5)

C-5-1

未如实记录安全记录,或未按规定在安全记录上签字,或在无针对性、交底内容不全面、交底人和被交底人资格、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上签字的

0.51分

C-5-2

未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大工程和临时用电、防高附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实施情况现场监督的

3分

C-5-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值守和监督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的

25分

C-5-4

危大工程施工与已审批的专项方案不符且未采取措施的

25分

C-5-5

未在危大工程验收资料上签字,或在不合格危大工程验收资料上签字,或资料违规代签的

12分

安全隐患和事故类(6)

C-6-1

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采取合理措施或未及时上报

8分

C-6-2

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12分

行政监督管理(7)

C-7-1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其个人罚款,或对项目(企业)进行的行政处罚(转)涉及其职责的

14分

C-7-2

因安全问题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

局部停工的3分

全面停工的8分

C-7-3

涉及其职责的安全方面的监督整改通知,累计5次

1.5分

注:1.项目未对安全员进行工作职责分工的,全部进行一致扣分。2.有充分证据证明安全员履职到位的不扣分。


附件5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履职考核扣分审批表

 )类

   


   


身份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所属企业


施工项目


处罚、处理文书编号或名称

违法违规行为

扣分代码

扣分值













检查、监督

机构(人员)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负责人

意见

   

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附件6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履职考核扣分告知单

                                编号:

施工单位

你企业人员 (姓名、职务)于 日被查实存在《临沂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记分管理办法》中                                          (扣分代码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现从履职考核基本分中扣除 分,特告知。

如对扣分提出异议,请在接到该告知单后七日内,请到 (扣分签发机构)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复核。


企业(人员)接收签字:


  (签发机构章)

     


附件7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履职考核加分申请单


 考核机构

我企业             (项目名称或人员姓名、职务) 日获得         (奖励名称),根据《临沂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记分管理办法》,申请给予我企业人员                    (姓名、职务)进行履职加分,加分值为


附件:表彰奖励证明资料原件 份,复印件 份。  


                    (申请企业公章)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计分管理办法(试行)》和《临沂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计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一条:关于印发《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行临沂市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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