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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8332361/zfw/2024-0000003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08-23  发布日期  2023-08-2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临建发〔2023〕2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考核细则》的通知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考核细则》的通知

2023-08-23   作者: 点击数:  


临建发〔2023〕23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将《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823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应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建筑工程。

第二条 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承诺制,项目负责人签订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订授权书,连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举报电话公示牌(两书一牌)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落实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公示不及时、内容不真实、不完整或质量投诉频发的建设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四条 严格施工过程质量管控。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第五条 严把材料进场关。严格落实原材料进场复检、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确保进场必检。监督单位加大监督抽测力度,确保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

第六条 开展渗水问题专项攻坚。严格执行规范标准、《临沂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手册》等要求,落实分户验收管理规定,集中解决屋面渗漏、外墙(窗)渗漏、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渗漏、地下室渗漏等问题。按规定编写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进行防水工程施工专项验收,确保渗水问题治理效果。

第七条 加强外墙保温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临沂市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组织外墙外保温施工。外墙外保温体系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严格按照样板墙确定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第八条 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每年度按照《临沂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信用体系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ABCD四个等级质量动态评价,建立末位淘汰制,鼓励使用高等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加强对砂、石、水泥等原材料质量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材料不准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加强配合比管理,按规范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调整,生产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配合比;加强预拌混凝土出厂管理,按规定留置强度检验试件。预拌混凝土需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并将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在试验结束后10天内通知供方。

第九条 实行检测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应接入临沂市检测监管云平台,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取样时按规定上传取样人、见证人及样品图片,样品应绑定唯一性标识二维码,确保样品真实性;检测机构按规定采集、上传数据、检测视频等,出具带防伪二维码的检测报告,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十条 实行监理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临沂市建设监理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对监理咨询企业的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公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不履行监理职责或因监理单位过失、过错造成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将列入“黑名单”管理,限制其承揽新项目。 对其他参建各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存在质量隐患的,给予信用评价扣分,动态公开信用评价结果;严重违法失信的列入黑名单

第十一条 严把竣工验收关。竣工验收应在监督单位监督下进行,参建各方应严格落实竣工验收主体责任,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应符合规定。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不得组织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根据《临沂市住宅工程先验房后收房制度实施办法》,在建设单位完成分户验收后,组织业主、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既定程序、方式和内容开展“业主入户查验,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再交房使用的先验房后收房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对新建住宅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供冷系统,给排水管道等质量保修最低期限作出延长调整。

第十三条 对存在质量管理不到位、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不积极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求等行为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取消企业、工程评奖评优资格。对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质量投诉频发或投诉处理不及时引发负面舆情的,联合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企业负责人,获奖的项目取消奖励称号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存有肢解发包、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责任主体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按规定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的,按规定给予顶格处罚。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存有超资质承揽业务、出借资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不按工程强制性标准开展建设活动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的,联合有关部门对企业按照相关要求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罚款等处理;给予企业罚款的,符合严重情节的,可以执行顶格处罚,并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10%罚款;对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行政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责任监督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8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考核细则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在我市辖区内开展建设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

二、考核内容和方法

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季度考核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满分100分,每项扣分不设下限。年度考核分值为企业当年全部季度考核结果平均值。

(一)质量问题类型50分)。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涉及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结构安全的质量投诉,进行重点考核。该项考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同时进行扣分。

1、渗水质量问题。每发生一起渗水问题质量投诉、经查实的,扣5分;

2、裂缝质量问题。抹灰层裂缝,经查实的,每次投诉扣2分;结构裂缝,经查实的,每次投诉扣5分;

3、外墙保温质量问题。每发生一起外墙保温质量投诉,经查实的,扣3分;

4、重要建筑材料质量问题(钢筋、水泥、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每发生一起重要建筑材料质量问题投诉,经查实的,扣3分;

5、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每发生一起预拌混凝土质量投诉,经查实的,扣5分。

(二)企业质量投诉总量10分)。以上一季度质量投诉量为基础,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考核季度质量投诉量增加25%(含)以内扣2分,增加25%--50%(含)扣5分,增加50%以上扣10分;企业考核季度投诉量降低25%(含)以内加2分,降低25%--50%(含)加5分,降低50%以上加10分。

(三)企业投诉处理效率10分)。因投诉处理不到位导致重复投诉,经核实的,每次重复投诉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分别扣2分,同一问题同一投诉人第3次及以上投诉的扣10分。推诿扯皮,不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投诉的,每次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分别扣5分。

(四)在建工程施工质量30分)。企业在建项目发生质量问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每次扣20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混乱,给予停工整改、信用惩戒、行政罚款等处理的,每次扣10分。

(五)考核加分。

1、国家级工程质量奖,每项加10分;省级工程质量奖,每项加5分;市级工程质量奖,每项加3分。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质量方面表彰、经验介绍推广、工程观摩等,每次加10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方面表彰、经验介绍推广、工程观摩等,每次加5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方面表彰、经验介绍推广、工程观摩等,每次加3分。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方面表彰、经验介绍推广、工程观摩等,每次加2分。

三、底线约束

出现以下造成较大或恶劣社会影响质量问题的,季度考核排名列为后10名。

1、外墙保温开裂、脱落等。

2、较大规模渗水问题。

3、较大规模裂缝问题。

4、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需进行加固或拆除的。

5、因同一类型质量问题引起较大群体性投诉的。

6、其他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质量问题。

四、结果应用

(一)及时公布考核结果。每季度公布季度考核结果,年终公布年度考核结果。

(二)严格落实处罚措施。根据考核排名情况,考核低于70分的企业,约谈企业负责人,向社会公开曝光,给予企业信用评价扣分,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次考核低于70分的企业,对企业进行联合惩戒,核查企业资质条件,列入市场重点监管对象,有关机关给予行政罚款。连续三次考核低于70分的企业,除以上处理外,按照相关规定有关机关对企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临沂市建筑工程质量考核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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