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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8332361/zfw/2024-0000018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10-12  发布日期  2023-10-1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临建发〔2023〕2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2023-10-13   作者: 点击数:  

临建发〔2023〕28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供电及有关企业:

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提高新建住宅小区供电服务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实施监理,监理范围应包括供配电设施的施工全过程和所有相关内容。

二、开发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完成后,向住建部门发出可以竣前检查的通知。住建部门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接到通知后,对供配电设施建设情况实施检查,发现问题应向开发建设单位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及供电企业告知的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及时将整改报告提交供电企业复查,供电企业对复查仍存在问题或拒不整改的告知住建部门。

三、各县区(开发区)住建部门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配合供电企业对小区正式电源的供配电设施开展验收移交相关工作,供电企业对小区正式电源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未通过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供电企业应将新建住宅小区正式电源的供配电设施验收情况一周内告知各县区(开发区)住建部门。

四、各县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受理新建住宅小区消防验收申请时,查看供电企业出具的正式电源建设合格证明,按程序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

五、各县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结退还的审核把关,将新建住宅小区正式电源建设合格证明作为办理预售资金监管终结的条件之一。

六、供电企业在新建住宅小区正式电源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依据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意向移交协议,建立与开发建设单位的常态沟通机制,及时告知工程建设进展,主动了解、指导开发建设单位解决在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及时进行供配电设施验收和移交。

七、供电企业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施工临时电源违规转供电行为的检查,发现存在违规转供电行为的项目,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及时下达违约用电通知书并告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有关要求上报电力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问题,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责任落实到位。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供电公司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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