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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8332361/zfw/2025-0000509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5-12-05  发布日期  2025-12-0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主题词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房地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房地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12-05   作者: 点击数: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局、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临沂市房地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临沂市房地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25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房地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临沂市房地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稳定、透明、安全的良好市场环境,根据《住房租赁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临沂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是指通过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对全市房地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或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分级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在主管部门备案,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在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本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经营或经纪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地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定,做好信息填报和核实工作,并依据信用评定情况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六条 房地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用信息由备案、市场主体登记、经营场所、经营年限、从业人员数量等项目构成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号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八条 房地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优良信用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住房租赁经营或房地产经纪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获得县区级以上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奖励、表彰以及履行社会责任、对社会做出贡献及其他良好行为的记录构成。

第九条 房地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住房租赁经营或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违背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背离职业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规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等记录构成。

第十条 优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主要包括:

()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

()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关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约谈记录通报等;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书;

()群众举报并经相关部门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及其他经业务管理部门认定属实的违反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材料。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各县区官网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做好信用信息填报,报送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合法,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核实,承担因报送错误和遗漏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认为信用评定结果或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评定结果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如需向相关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累计积分、动态管理模式。信用信息计分有效期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基本分值长期有效,实行加减分制。

(二)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有规定有效期的,计分有效期至规定有效期结束;明确有效期限的,计分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六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D个等级。

(一)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

(二)评定分值在8099分(含80分)之间的为“B

(三)评定分值在6079分(含60分)之间的为“C

(四)评定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D

十七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单独进行信用评定,扣分情况酌情计入该机构总部

第五章 信用结果的应用

十八 信用评定A级企业、机构,实行扶持机制。

(一)行业内通报表扬;

(二)优先推荐参加评先树优

(三)减少“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等。

第十九条 信用评定B级企业、机构,列入临沂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名单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常监管。

二十 信用评定C级企业、机构,实行限制管理

(一)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提高日常检查频次;

(二)在评优评先中,给予相应限制

二十 信用评定D级企业、机构,实行惩戒机制。

(一)不得参加本行业表彰、评先、评优活动;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

(三)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信用情况

第二十 鼓励信用主体、行业协会在市场交易、企业经营、行业自律、人才聘用等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5125日起施行,试行1年。

附件1:临沂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

优良信用信息评定标准

附件2:临沂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

不良信用信息评定标准


附件1

临沂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

优良信用信息评定标准


序号

信息内容

计分标准

最高得分

1

年度内居间、代理网签备案成交房屋面积

每成交5000平方米加1分,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比例计分

+10

2

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经营规模

临沂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加5分,

每增长持有或者经营100套(间)或者建筑面积0.3万平方米加1

3

4

从业人员数量

机构(含分支)房地产经纪人登记1人以上,每增加1人加5

+10

5

机构(含分支)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登记2人以上,每增加1人加2

+10

6

相关行业协会表彰奖励或主流官方媒体宣传报道

获得国家级行业组织表彰奖励或国家级主流官方媒体宣传报道的,5/

+10

7

获得省级行业组织表彰奖励或省级主流官方媒体宣传报道的,4/

+8

8

获得市级行业组织表彰奖励或市级主流官方媒体宣传报道的,3/

+6

9

获得级行业组织表彰奖励或市级主流官方媒体宣传报道的,2/

4

10

按照规范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及时、如实完整填报信用信息,3/

+6

11

提出重大建议、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被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领域行业组织认可、采纳,4/

+8

12

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人民政府表彰的,6/

+12

13

获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5/

+10

14

获得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4/

+8

15

获得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3/

+6

16

参与住建领域行业和团体标准起草、科研成果创新、相关试点等工作

被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领域行业组织认定,并已在行业广泛推广,3/

+6

17

竞赛获奖

参加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行业竞赛并获奖的2/

+6

18

其他优良信用信息

被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1-2/

+10


附件2

临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

不良信用信息评定标准


序号

信息内容

扣分标准(每次)

1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备案证书》

3

2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

3

3

经纪机构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备案信息

3

4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规范和标准、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

3

5

经纪机构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3

6

经纪机构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本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销售委托书和商品房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

3

7

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受托的经纪服务业务转托给其他经纪服务机构

5

8

机构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5

9

经纪合同未加盖机构公章、未由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协理签字

5

10

违反委托人意愿,无正当理由变更经纪业务执行人

5

11

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5

12

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

5

13

未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或者未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

10

14

违反交易资金监管规定,擅自代收代管或侵占挪用存量房交易资金

10

15

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10

16

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

10

17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0

18

提供不实信息、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10

19

租赁企业将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租赁标准的房屋对外出租

10

20

经纪机构为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租赁标准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0

21

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纪机构从事业务

10

22

不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行政监察、投诉处理工作

5/次,最高扣20

23

无正当理由缺席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召开的会议的

2/次,最高扣4

24

不按规定填报基本信用信息和优良信息以及业务统计报表的

2/,最高扣10

25

存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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