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局、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临沂市房地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临沂市房地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房地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临沂市房地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稳定、透明、安全的良好市场环境,根据《住房租赁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临沂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是指通过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对全市房地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或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分级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在主管部门备案,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在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本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经营或经纪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地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定,做好信息填报和核实工作,并依据信用评定情况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六条 房地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用信息由备案、市场主体登记、经营场所、经营年限、从业人员数量等项目构成;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号、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八条 房地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优良信用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住房租赁经营或房地产经纪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获得县区级以上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奖励、表彰以及履行社会责任、对社会做出贡献及其他良好行为的记录构成。
第九条 房地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住房租赁经营或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违背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背离职业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规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等记录构成。
第十条 优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有关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约谈记录通报等;
(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书;
(五)群众举报并经相关部门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以及其他经业务管理部门认定属实的违反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材料。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各县区官网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做好信用信息填报,报送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合法,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核实,承担因报送错误和遗漏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认为信用评定结果或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评定结果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如需向相关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累计积分、动态管理模式。信用信息计分有效期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基本分值长期有效,实行加减分制。
(二)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有规定有效期的,计分有效期至规定有效期结束;无明确有效期限的,计分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六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
(二)评定分值在80~99分(含80分)之间的为“B级”;
(三)评定分值在60~79分(含60分)之间的为“C级”;
(四)评定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单独进行信用评定,扣分情况酌情计入该机构总部。
第五章 信用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 信用评定为A级企业、机构,实行扶持机制。
(一)行业内通报表扬;
(二)优先推荐参加评先树优;
(三)减少“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等。
第十九条 信用评定为B级企业、机构,列入临沂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名单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常监管。
第二十条 信用评定为C级企业、机构,实行限制管理。
(一)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提高日常检查频次;
(二)在评优评先中,给予相应限制。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定为D级企业、机构,实行惩戒机制。
(一)不得参加本行业表彰、评先、评优活动;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
(三)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信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鼓励信用主体、行业协会在市场交易、企业经营、行业自律、人才聘用等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5日起施行,试行1年。
附件1:临沂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
优良信用信息评定标准
附件2:临沂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
不良信用信息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