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局、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动态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强化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原则,促进地产估价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了《临沂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临沂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管理,是指通过建立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对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分级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在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是指在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估价业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地产估价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信息包括机构信用信息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优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等级四个方面。
(一)基本信息
1.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分支机构名称、服务场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
2.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号、从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等。
3、业绩信息:房地产估价机构经营状况、机构和从业人员完成的估价项目名称、面积、金额等。
(二)优良行为信息
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表彰的信息;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成果的信息;业务管理、服务等工作突出的信息;县级以上媒体表扬的信息;经业务管理部门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等。
(三)不良行为信息
违反相关业务规范的信息;违反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原则的信息;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处理)的信息;经业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等。
(四)信用等级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累计积分、动态管理模式。自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实施之日起,信用分值不设最高分限制,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
(三)评定分值在80~99(含80分)分之间的为“B级”;
(四)评定分值在60~79(含60分)分之间的为“C级”;
(五)评定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评定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内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信息日常采集和信用信息评定工作。
第九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自行申报,行业管理平台记载信息统计,结合投诉纠纷处理、日常检查等工作方式,及时采集、确认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人员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优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
(二) 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有关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约谈记录、通报等;
(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书;
(五)群众举报并经相关部门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以及其他经业务管理部门认定属实的违反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材料。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评价采取每年信用等级评定方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年初,对上年度信用信息情况进行汇总和评定,并在网站公示机构及人员信用等级暂定结果,公示五日后,最终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
对公示结果议的,应当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如需向相关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分数不累积,当年的信用分数不作为次年信用起始分。
第四章 信用结果的应用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核定、创先评优、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广大群众选择估价机构的重要参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将向社会公开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为A级的机构,实行激励机制。
(一)行业内通报表扬;
(二)优先推荐参加评先树优;
(三)减少“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等。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为B级的机构,列入房地产估价机构诚信名单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常监管。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为C级的机构,实行限制机制。
(一)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提高日常检查频次;
(二)在评优评先中,给予相应限制;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为D级的机构,实行惩戒机制。
(一)不得参加本行业表彰、评先、评优活动;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三)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信用情况;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情况。
第十九条 鼓励信用主体、行业协会在市场交易、企业经营、行业自律、人才聘用等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5日起施行,试行1年。
附件:1.临沂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优良信用
信息评价标准
2.临沂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
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1
临沂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
优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类别 |
信息内容 |
计分标准 |
最高得分 |
经营 业绩 |
年度内估价项目面积 |
比上年度每增加50%加2分 |
+4分 |
人员 管理 |
从业人员数量 |
机构(含分支)房地产估价师,超过应注册人数每1人加1分 |
+5分 |
机构(含分支)其他评估师,5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加1分 |
+5分 |
信息 报送 |
按照规范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
及时、如实完整填报信用基础信息和优良信息,3分/次 |
+6分 |
及时、如实填报统计信息,2分/次 |
+4分 |
表彰 项目
|
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
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人民政府表彰的,5分/项 |
+10分 |
获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4分/项 |
+8分 |
获得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3分/项 |
+6分 |
获得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2分/项 |
+4分 |
相关行业协会表彰奖励或主流官方媒体宣传报道 |
获得国家级行业组织表彰奖励或国家级主流官方媒体宣传报道的,3分/项 |
+6分 |
获得省级行业组织表彰奖励或省级主流官方媒体宣传报道的,2分/项 |
+4分 |
获得市级行业组织表彰奖励或市级主流官方媒体宣传报道的,1分/项 |
+2分 |
提出重大建议、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做出重大贡献 |
被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领域行业组织认可、采纳,3分/项 |
+6分 |
参与住建领域行业和团体标准起草、科研成果创新、相关试点等工作 |
被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领域行业组织认定,并已在行业广泛推广,3分/项 |
+6分 |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
受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机构通报表扬或表彰,2分/项 |
+4分 |
竞赛获奖或聘为专家 |
参加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行业竞赛并获奖的,被聘为县级以上估价行业专家的,2分/项 |
+4分 |
其他优良信用信息 |
被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1分/项 |
+5分 |
附件2
临沂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
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类别 |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 |
扣分标准(每次) |
信息公示 |
1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登记备案证书》、《营业执照》的 |
3 |
2 |
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档案、财务、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的 |
3 |
3 |
未公示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信息的 |
3 |
4 |
经营服务场所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的 |
3 |
日常经营 日常经营 |
1 |
聘用或指派未取得注册证或注册到其他估价机构的人员主办房地产估价服务 |
5 |
2 |
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业务转托给其他估价服务机构 |
5 |
3 |
机构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和收取费用 |
5 |
4 |
估价报告中无估价师签字、签字不清晰,使用印章代替,专职注册估价师签字人数少于两人的 |
5 |
5 |
出具的报告非估价师本人盖章、签字的 |
5 |
6 |
估价师未现场勘查出具报告的 |
10 |
7 |
未建立住房估价档案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或者未健全住房估价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 |
10 |
8 |
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10 |
9 |
故意披露、使用或泄露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10 |
10 |
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
10 |
11 |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10 |
12 |
机构资质申请材料或估价师注册材料经查实为虚假材料 |
10 |
13 |
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10 |
行业管理
|
1 |
不配合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投诉处理工作,或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资料、逾期不书面答复的 |
5分/次 |
2 |
无正当理由缺席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召开的会议的 |
2分/次 |
3 |
不按规定填报基本信用信息和优良信息以及业务统计报表的 |
2分/次 |
4 |
被12345热线、信访或举报等途径投诉2件以上的 |
2分/次 |
5 |
因机构原因,投诉人对同一投诉问题多次答复不满意的 |
5分/次 |
其他 |
1 |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