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已印发,共四章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考核方式及措施、考核内容及依据、附则等内容,重点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考核方式、考核措施、考核内容及依据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出台的背景与目的。依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311号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建办市〔2018〕15号)、《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鲁建建管字〔2018〕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关于做好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专业水平测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建函〔2016〕44号)等办法及通知调整、修订、取消情况,自2017年12月28日住建部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这标志着招标代理市场已全面放开,将会涌现出一大批新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加上从业人员变动频繁、技术水平及素质参差不齐,结合近两年来我市对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实施情况,《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管理办法》(临建发〔2016〕41号)存在设置分值过高且存在自由裁量权,也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行为考核。为了破解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专职人员从业资格证取消后的监管难题,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人员从业行为入手,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推进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
《办法》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等级按季度公开,于每季度最后一天公布诚信行为考核等级,考核期内无业绩的不进行诚信行为等级考核。
将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考核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基准分为100分,考核依据一年内的信用信息在考核基准分基础上实行加减分制。
将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考核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依据一年内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分(0-12分)确定诚信行为等级。
《办法》细化了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考核量化标准。为便于考核,将不良行为分为严重不良行为、较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三大类,并按照量化考核分值确定诚信行为等级。
《办法》突出了“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考核采用日常行为考核及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对招标代理机构检查时,通过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诚信行为等级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诚信行为等级为A级的代理机构,每年抽查比例为30%左右,每年检查1次;对诚信行为等级为B级的代理机构,每年抽查比例为50%左右,每年检查2次;对诚信行为等级为C级的代理机构,每年抽查比例为80%左右,每年检查3次;对诚信行为等级为D级的代理机构,每年抽查比例为100%,每年检查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