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已印发,共四章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资金支持和适用范围、资金审批和拨付、检查和监督。
《办法》出台的背景与目的。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临沂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按照《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具体要求,明确资金的适用范围、支持的事项,严格资金的预算编制和申报程序,强化专项资金的预算收入和支出管理,依法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办法》细化了节水专项资金的支持和使用范围。明确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十个方面的内容,包括:节水器具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及应用;节水宣传、科研、普查、培训及主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制定等支出;节水先进成果、技术奖励,优秀节水项目等奖励支出;节水技术改造及节水项目建设;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创建工作;再生水、雨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补助;公共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不含城市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节水基础管理、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制定节水中长期规划,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与维护等支出;其他临沂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节水支出。
《办法》明确了专项节水资金的审批和拨付。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时间,及时编制和申报专项资金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专项资金工作,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向市级财政提供专家评审结果,作为市级财政部门分配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拨款的依据。严格专项资金的预算、支出管理,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手续的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格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资金使用,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或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再安排城市节水专项资金。
《办法》依法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加强节水项目的管理、调度、验收和资金结算等工作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及规范,虚报、冒领、挪用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