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临沂市住建局联合经信委、水利局、质监局下发了《临沂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临沂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精神,先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目的
一是完善节水管理体制,规范我市水平衡测试管理的制度保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临沂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我市水平衡测试工作。
二是为实现水资源的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推动用水单位完善节水措施、规范用水管理。通过水平衡测试可以全面了解用水企业、用水单位供水水源、水量分配、耗水和重复利用情况,实现节约用水,减少污染,降低全厂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三是对单位用水现状进行合理化分析,找出单位用水管网和设施的泄漏点,并采取修复措施,堵塞跑、冒、滴、漏。依据掌握的资料和获取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评价有关用水技术经济指标,找出薄弱环节和节水潜力,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技术、管理措施和规划,并对漏损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修复。
二、主要内容
(一)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水平衡测试监督管理工作,发改、经信、水利、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水平衡测试工作应严格按照《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GB/T 7119-2006)、《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 (GB/T 12452-2008),以及其他用水标准和规范对水表计量率、用水环节、用水工艺、用水设备及用水合理化分析等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用水单位应当针对水平衡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达到水量平衡。
(二)市城市规划区内年均实际取用新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工业企业,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年均实际取用新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工业企业,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水单位应在一年内重新开展水平衡测试: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正常运行后;
2.生产工艺、主要产品及流程发生重大变化;
3.无正当理由,取用水量超过计划水量30%以上。
(三)列入年度水平衡测试工作计划的测试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自行测试或委托专业测试机构进行测试的决定,并将测试工作方案书面报告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所辖节约用水办公室提交延期测试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用水单位应当根据水平衡测试情况,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并在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报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接到测试报告书后3日内在官网进行公示。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在收到水平衡测试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情况进行“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在官网进行公示。
三、制定依据
1、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2012年1月12日国发〔2012〕3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3、2010年11月12日临政办发〔2010〕137号《临沂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4、2016年9月30日临政办发〔2016〕20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5、2014年5月1日《上海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6、2016年06月14日《河南省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