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市委社会工作部、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临沂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20〕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鲁建物函〔2023〕7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对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进行了明确要求,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明确“安全第一、迅速解危”工作原则,体现了“急事急办”。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或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申请主体可迅速启动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立即进行维修,尽快解除危险状况。
二、明确申请主体及镇街、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人)的责任,创新“联席会议”模式,体现了“特事特办”。通知规定应急使用程序采取“事前不表决、事中公告、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在镇街的指导监督下,申请人和相关业主对应急使用的情形,集体做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认定,公开选定施工企业。申请人和相关业主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验收,鼓励委托工程监理。
三、明确资金使用分摊范围,体现了“谁受益、谁承担”。涉及全体业主的应急维修项目,费用从公共账户列支,公共账户资金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部分业主的应急维修项目,费用从维修资金房屋分账户列支,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分账户余额不足部分由该业主支付。因维修工程产生的鉴定和造价咨询等费用应当计入维修成本。
四、明确流程坚持全过程阳光操作,体现了“公开透明”。应急维修事项全过程及时向业主公开,有关情况要在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示;事后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将维修资金直接划转至备案的应急维修相关单位财务账户,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群众监督。
政策文件:关于加强临沂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