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类型:A
临建建议字(2023)第11号
对市人大二十届第二次建议第20230119号
建 议 的 答 复
尊敬的王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中村改造的建议》(第20230119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规定,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目前我市城市中心的城中村,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现场勘察和入户调查的基础上,掌握房屋状况、权属、土地性质等基本情况,了解群众意愿,分析项目可行性,将符合标准的项目及依据资料报县区住建部门,经县区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核查,综合考虑改造时序、资金投入、土地供应、群众意愿等因素,在统筹当地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初步确定为当地棚改项目,并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完成立项手续后确认为棚改项目。经确认的棚改项目由县区政府在充分开展本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棚改计划,逐级上报纳入国家计划后方可实施。
同时,为防止因“城中村”改造带来的房屋过量供给和房地产市场波动,我中心严格按照《山东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文件中的概念界定、认定标准进行认定的基础上,重点强调现场拆迁完成和土地证办理两项重要指标,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成熟项目予以上报。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在棚改推进过程中,市住建、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棚改项目资金保障和用地保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奖补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棚改专项劵支持,畅通棚改手续办理绿色通道,积极做好用地保障,全力推进安置房建设,积极推动和建议各行业主管部门抓好行业指导及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为让棚改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真正获得实惠,做出积极贡献。欢迎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