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类型:A
临建提案字(2024)第24号
对市政协十六届三次会议第315号
提 案 的 答 复
类延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招投标工作服务管理为我市营造更好营商环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明确要求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
根据“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前设置招标计划发布环节,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30日,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市住建局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城建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研究制定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方案专家评审制度》,科学谋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储备项目,提前落实土地、规划、资金等项目保障要素,确保条件成熟的项目可随时启动,合理安排工程设计、施工招标顺序时间,依法依规依程序推进招标工作,严禁出现程序违规、虚假招标问题。
二、关于“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代理机构选聘办法,规范代理费用收取”“制定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制定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代理费用收费标准”的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2023年12月,省住建厅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办法》指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官网公布,全省通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指出,招标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恶意抬高或降低招标代理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并在合同中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专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代理服务质量”。
三、关于“加大对未招标先建项目或者是已经开工再招标的项目的处罚力度”的建议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2024年初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在全市开展打击查处建筑施工领域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同时,认真落实省发改等14部门印发的《山东省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年)》,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加大了行业监管处罚的力度,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
以上答复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再次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