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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38332361/zfw/2021-0000277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12-09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2021-12-09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园区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临沂综合保税区园区建设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提高住建系统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年33号)精神,按照《临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优化提升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依照法定职责由我局监管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

承诺的内容应包括:

1、组织或本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要求规范操作、规范管理,强化自律,诚实守信,不造假、不失信。

3、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单位)的监督,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违规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严格遵守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有关情况,不瞒报、不虚报。

5、按照信用管理要求,通过一定方式公示承诺信息。

6、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实施信息承诺的程序

1、承诺确定。《信用承诺书》由我局相关科室根据管理需要,对进一步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制定格式化文本。

2、组织承诺。相关科室应指导和组织承诺对象签订《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不得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由申请主体自愿作出。

3、存档备案。签订的《信用承诺书》由各科室自行保管,作为承诺对象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4、信用应用。建立考评机制,将履行信用承诺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认定、年度检查的依据。对严重失信的,要建立失信名单或“黑名单”,建议相关单位给予联合惩戒。

附件:信用承诺书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9日

附件:

信用承诺书

承诺如下:

1、组织或本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要求规范操作、规范管理,强化自律,诚实守信,不造假、不失信。

3、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单位)的监督,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违规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严格遵守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有关情况,不瞒报、不虚报。

5、按照信用管理要求,通过一定方式公示承诺信息。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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